精河县水利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新疆润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精河县大河沿子灌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建设性质为改建,本项目主要改造支渠1.72公里,新建2条输水管道,其中:主干管长度14.79公里,分干管长度2.55公里;新建1座沉砂池,完善支渠沿线及输水管道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水测量站点18处,完善相关信息化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4320.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07万元,占总投资的0.97%。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出具的《关于精河县大河沿子灌区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意见》,本项目位于精河县一般管控单元2(编码为ZH65272230002)、精河县一般管控单元3(编码为
ZH65272230003),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运行管理、生态恢复及治理措施中,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将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工程监理范围,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工程须实行分段施工,在清表、开挖、下管、回填等施工过程中,应洒水使作业面保持一定的湿度;对施工场地内松散、干涸的表土等应定期进行清扫和洒水,保持道路表面清洁和湿润。原辅材料、土壤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装载时不宜过满,保证运输过程中不散落,规划好运输车辆行走线路及时间,尽量缩短在繁华区以及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区的行驶路程。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本项目运营期不产生废气。
㈡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设置沉淀池,用于沉淀构筑物养护废水和管道试压废水,处理后回用于项目降尘,不外排,沉淀池加铺防渗土工膜。施工期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租住附近民宅;施工期须加强对施工机械的日常保养维护,杜绝燃油、机油的跑、冒、滴、漏现象,严禁向沿线任何水体倾倒施工废水、弃生活垃圾、建材废料和建筑垃圾。本项目运营期不产生废水。
㈢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由于部分施工场地距离敏感点较近(存在居民住宅敏感区域),因此本项目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同时尽量避开附近单位的中午休息时间施工,加强与周围居民沟通,张贴公示施工时间及施工活动等内容。本项目须采取分段方式施工,根据距离敏感点的位置,按实际施工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围挡,如部分路段设置围挡,则需要合理规划,避免造成交通拥堵。施工单位应尽量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差而形成的机械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昼间70dB(A)、夜间55dB(A)〕,本项目运营期不产生噪声。
㈣ 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不得任意堆放和丢弃垃圾,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理处置。施工时严格按照要求,合理调配土石方,施工区临时堆放的土石方,采用彩条布遮盖并配合定期洒水降尘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原渠道拆除料、清淤弃渣能回收利用的尽可能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定期清运至住建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地点处置。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等,并对迹地进行清理平整。本项目运营期不产生固体废物。
㈤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对本工程的临时占地和永久占地合理规划,严格控制临时占地面积,施工区域严格控制在临时征地范围内。对农田段、机耕砂石路段施工场地需要进行严格管理,施工沿线设置截水沟,汛期雨水冲刷形成的泥浆水经截水沟截流后排入临时沉沙池沉淀处理后排放,禁止冲刷雨水直接进入水体,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对于工程临时占用的基本农田,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的宽度,尽可能少占地,并将所占的农用地的耕作层进行表土剥离,做到土壤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在施工完毕后分层回铺于地表,减轻对土壤的破坏。设计选线过程中,尽量避开植被较丰富的区域,最大限度避免破坏野生动物的活动场所和生存环境。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监理对象为渠道和管线等工程的施工、施工结束后的植被恢复,野生动物保护,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等内容。
三、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达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六、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本项目由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负责项目施工及运营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进行抽查。
2026年4月16日
审核人: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