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博乐金三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年04月16日 12:43  州生态环境局

博乐市净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实施了博乐金三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属于“未批先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根据你公司申请,我局受理《博乐金三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博乐金三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金三角工业园区内,中心坐标为东经82°29'21",北纬44°53'46",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不新增用地。本项目新建调节池1座,污水处理厂设计最大处理量为1000m3/d,由4座250m3/d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组成,每套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配套建设设备间1间;新建污

泥间1间。总投资2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4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根据新疆升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及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博乐金三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本项目位于博乐市金三角工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编码为ZH65270120003),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在运行管理、生态恢复及治理措施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将落实环境管理工作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内,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须对格栅间、沉砂池、生化池、二沉池、污泥调节池、污泥脱水间等加盖封闭并安装臭气收集系统及除臭设备,恶臭气体经封闭集气管道收集后引入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加强污水处理站运行及管理,定期清洗污泥脱水机,栅渣及时清运,污泥须经脱水、压滤至含水率小于60%后,及时外运处置,不得在厂区随意堆放。污泥运输时采用专用封闭车,运输时段须安排在非高峰期,使污泥运输过程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项目污水处理厂有组织废气排放速率须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恶臭气体排放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的二级标准要求。

㈡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污水处理采用“粗格栅+细格栅+调节池+缺氧池+好氧池+MBR膜池+除磷沉淀池”处理工艺,处理规模为1000m3/d。处理后污水须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中一级A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标准,排入现有中水池,夏季通过回用管道回用于园区绿化,冬季储存于现有中水池。

㈢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须选用新型的低噪声设备,对水泵、风机采取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加强设备的维护。厂房内各设备进行合理的布置,厂房四周做好隔断。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的限值要求。

㈣ 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格栅栅渣、污泥集中收集后用石灰进行消毒凝固,栅渣定期清运至一般固废填埋场处置,污泥定期清运至博乐市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处置。厂区内设生活垃圾桶,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统一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废MBR膜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UV灯管、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和在线监测设备产生的废液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贮存点设计及危险废物的暂存等要求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㈤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营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三、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属于“四十一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场所,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属于重点管理类别,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你公司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达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本项目由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负责项目施工及运营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进行抽查。


                                                                                                              2026年4月16日

审核人: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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