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郭某、张某涉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有外地人员在博州辖区非法收集转运废机油。接到线索后,博州生态环境局立即联系州公安局成立“两打”专案组。对举报线索进行摸排调查。6月15日上午,州公安局调取道路视频监控锁定收购废机油的货车(车牌号为新AD3933),经专案组对收购废机油的货车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白天在博乐市区汽修店收购废机油,夜间将车辆停放在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某公司生产厂区院内3号厂房内,专案组对现场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货车内存约1吨当日收购的废机油。遂对郭某、张某2名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郭某、张某非法收集转运废机油的经营活动涉嫌在未获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查处情况】
现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车牌号为新AD3933的车辆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进一步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规定,将郭某、张某环境违法线索移送博乐市公安局侦办。2023年7月,博乐市公安局依法对张某和郭某2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
【启示意义】
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行以来,将非矿物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50大类危险废物之一后,博州办理的第一件涉危废的违法案件。同时也是博州生态环境系统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侦办的第一起涉危废案件,为联合打击博州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形成查办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
典型案例2:精河县某塑料加工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1日,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某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滴灌带生产车间正在进行加工生产,集气罩、光氧机等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但车间大门和窗户均敞开,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厂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按照要求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经核查该厂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首次发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可以立即完成整改的”之规定,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博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本着“包容审慎执法”、“轻微违法不罚”的原则,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既增强了企业的法治意识,提升了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改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也传递了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温度,切实做到了为企业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典型案例3:精河县某水泥有限公司涉嫌远程登录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6日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监管网上巡查时发现,精河县某水泥有限公司2024年4月5日至8日期间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恒定在0.1mg/m³,不符合该公司实际情况。博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于4月17日对该公司开展现场突击检查,执法人员查阅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参数修改记录发现,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共有56次修改颗粒物量程上限的操作记录。经查,该企业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通过安装互联插件将自动监测设备与办公室计算机共享,安环部负责人姜某在办公室计算机和自己的手机中下载安装“向日葵”APP软件进行远程控制,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超标后,姜某第一时间利用手机远程登录修改分析仪量程上限,通过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方式,将自动监测数据控制在排放标准限值内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姜某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九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的规定,姜某擅自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4年4月23日,博州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发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模式,通过线上系统平台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线下调查取证方式固定违法证据,实现对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精准打击,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博州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高效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尤其是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优化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提供了实务经验。
典型案例4:博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故意使用错误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7日,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开展线上巡查时,发现博州某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使用错误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线索。5月28日,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博州某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该公司2024年4月以来车辆检测报告及车辆检测视频,发现该公司为使车辆通过检验,对车牌号为新E9***3、新E8***5、新A2***1、新FM***1等4辆机动车应当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的车辆使用了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报告的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技术规范中的第11.1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的要求。
【查处情况】
2024年5月30日博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成3人办案小组进行查办,对该公司公司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调取了新E9***3、新E8***5、新A2***1、新FM***1等4辆两驱机动车的检测报告、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对现场站长申某和引车员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1.55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城市空气污染重要来源,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评判机动车是否能达标上路的“总关口”,本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共同守护蓝天白云。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少数检测机构为了招揽生意,人为制造容易“过检”宣传效应,不惜以身试法,弄虚作假出具检测报告,最终被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后悔莫及。本案能够促进机动车检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打击违法检测行为,促使检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推动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案例具有广泛警示教育意义。
典型案例5:博乐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按检测规范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9日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博乐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使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新E 1***6、新F 6***7”的柴油货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曹某存在未插入烟气分析仪采样管且未上车进行操作油门踏板即通过检测的行为。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该公司仍为被检车辆出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报告。
【查处情况】
2024年5月30日博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成3人办案小组进行查办,对该公司公司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调取了车牌号为新E 1***6、新F 6***7的检测报告、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对站长王某和引车员曹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11.55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视频监控核查、现场调查取证,全面锁定违法行为,行为人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收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本案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向社会传递出法律不容践踏的明确信号,保障了法律的公平实施,促使所有机动车所有人和相关检测机构遵守法律规定。案例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典型案例6:博乐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设备故障仍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开展线上巡查时,发现博乐市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16日使用自由加速检测方法对车牌号为新E4***2、新E9***8、新E0***1的车辆出具的3份检测报告中,实测转速均为每分钟6000转。2024年5月28日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看尾气检测过程数据、现场检查仪器设备、调阅视频监控等方式,发现该公司2024年4月16日转速测试仪处于故障状态,该公司仍然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服务并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2024年5月30日博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成3人办案小组进行查办,对该公司公司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调取了车牌号为新E4***2、新E9***8、新E0***1的检测报告、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对站长王某和引车员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并处罚款11.55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理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线上”监管系统查找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痕迹,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效果明显。查处机动车尾气检测违法行为对于环境保护、法律权威、公共安全、行业发展以及公众意识的提升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本案例具有示范性。
典型案例7:精河县群众举报陈某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6日晚上,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精河县八家户农场七队有人涉嫌非法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陈某在无废品回收营业执照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废铅蓄电池,并与其它废品混装至自己名下的皖K0502U轻型仓栅式货车内准备转移,执法人员当场对车内进行排查,发现车内装有废铅蓄电池44块,重量达500公斤。
【查处及奖励情况】
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博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装有废铅蓄电池的皖K0502U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和现场存储的废铅蓄电池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6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精河县八家户派出所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根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充分利用群众信访投诉线索,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快速响应,确保群众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依规快速查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运用查封扣押和移交公安多种执法手段,及时有效制止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私自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的企业和个人形成了震慑。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