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编号22项第1条)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博州部分企业未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缺乏有效监管。督察发现,精河县鸿盛商混拌合有限公司、永鑫源矿业、博乐市鑫隆商混站等原辅材料长期露天堆存,均未苫盖,随机抽查五台工业园区的5 家石灰石加工企业也存在类似问题。
二、整改时限
2025年12月31日前
三、整改目标
通过严格执法,因地制宜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
四、整改措施
㈠ 针对精河县鸿盛商混拌合有限公司、永鑫源矿业、博乐市鑫隆商混站以及五台工业园区的5 家石灰石加工企业原辅料未覆盖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对原辅料采取苫盖、封闭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㈡ 加大工业园区、重点行业执法检查频次,对矿山企业和石灰石加工企业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强化物料储存、运输、装卸过程中扬尘监管,对防尘、抑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力、执行不彻底、敷衍应付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完成情况
㈠ 博州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制定了《博州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专项整改方案》,局党组主要领导牵头部署督促落实,扎实推进问题整改,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
㈡ 博乐市、精河县党委、政府制定了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整改任务清单,对精河县鸿盛商混拌合有限公司、永鑫源矿业、博乐市鑫隆商混站以及五台工业园区5 家石灰石加工企业行政约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建设防风抑尘围挡并对原辅料全面苫盖,防止扬尘污染。企业在限期内完成问题整改,递交了后期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规范运行承诺书,博乐市人民政府、精河县人民政府分别于2025年8月29日、9月17日完成验收。
㈢2024年9月以来,开展了针对工业园区、重点区域、矿山企业和石灰石加工企业专项检查,检查工业园区重点行业83家次、矿山企业71家次,出动执法人员270余人次;检查石灰石企业82家次,出动执法人员240余人次,下达监察意见书31份,责令整改决定书25份,行政处罚3家,以铁腕手段精准打击扬尘污染,实施全覆盖、精细化管控。
经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一致认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具备销号备案条件。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9日至12月22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09-2281351(博乐市)
0909-5337993(精河县)
邮 箱:18609092630@163.com(博乐市)
bzsthjjjhxfj@163.com(精河县)
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09-2319535(博州生态环境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
审核人: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