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博精市监处罚〔2023〕20号 |
精河县百草堂虚假宣传案 |
精河县托托百草堂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91652722MA78JLYH3D |
朱** |
当事人精河县托托百草堂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中医诊疗服务,并使用循环煎药包装组合机(一体机)进行煎药,其中药液包装袋正背面印有“1.本包装袋由高温杀菌,消毒的材料制成;2.本袋应常温避光或冷藏保存,在120度沸水或-40度冷藏保存时,对内溶液无任何影响;产地:中国,包装材质:PET+PE”等文字内容,当事人未能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一定有其描述的功能,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对商品的产地、功能和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 |
种类:罚款10000元(壹万元)。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至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精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精河支行设在本县的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3日 |
已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