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环责改字〔2021〕1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399609116K
地址: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石灰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松跃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4日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博松钙粉有限公司2号原料库西侧露天堆放的石灰粉渣未全部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博松钙粉有限公司污染物处理设施(脉冲布袋收尘器)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按规程进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上述事实有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松跃和该公司员工彭美臻的询问笔录、博松钙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博松钙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博松钙粉有限公司员工彭美臻的身份证复印件、《博松钙粉有限公司年产4万t氧化钙脱硫剂项目环境影响报报表》有关章节的复印件、《关于博松钙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五委安环评字〔2014〕1号)文件复印件、《关于博松钙粉有限公司年产4万t氧化钙(脱硫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博五委安环发〔2017〕11号)文件复印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松钙粉有限公司年产4万t氧化钙脱硫剂项目竣工验收调查报告》有关章节的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前述第1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前述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立即对2号原料库西侧露天堆放的石灰粉渣全部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立即停止生产,在环保设施完成维修并满足投用条件前不得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态环境厅或者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博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5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