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环罚字〔2020〕第1号
精河县宏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证:91652700560533278P
地 址: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薛堡文
身份证号:65400119****1303**
我局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1条石灰石筛分生产线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5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完成。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投资额45万元的2%处罚,罚款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博乐市顾里木图支行
户 名: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账 号: 24530104000031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博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巴特
电 话: 0909-2319553
地 址: 博乐市南城州直综合2号楼4楼
博州生态保护局
2020年12月28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