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701328797500A
地址: 新疆博州博乐市永兴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磊
我局于 2020 年4月 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显示:COD数据4月18日99mg/l、氨氮数据于4月17日18.199mg/l、4月18日18.0mg/l,总氮数据于4月16日18.51mg/l、4月17日21.34mg/l、4月18日31.33mg/l,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1、于2020年4月25日之前采取措施,使主要污染物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于2020年4月21日之前,整改方案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18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