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701328797500A
地址: 新疆博州博乐市永兴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磊
我局于 2020 年4月 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显示:COD数据4月18日99mg/l、氨氮数据于4月17日18.199mg/l、4月18日18.0mg/l,总氮数据于4月16日18.51mg/l、4月17日21.34mg/l、4月18日31.33mg/l,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8日以《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市环罚告字[202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8354010001201100048079
联系人:其其格 阿力木 联系电话:0909-23257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者博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6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