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博市环改字[2020]8号)

2020年09月22日 17:58  州生态环境局

博乐市双峰塑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L63331766H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达勒特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敏英

我局于 2020年4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达勒特镇建设的滴灌带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正常运行废气净化设施,废气直排。

以上事实有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单位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的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整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14日

审核人: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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