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L63331766H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达勒特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敏英
我局于 2020年 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达勒特镇建设的滴灌带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正常运行废气净化设施,废气直排。
以上事实有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单位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的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4月 14日以《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市环罚告字[2020] 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8354010001201100048079
联系人:图娅 阿里木 联系电话:0909-23257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者博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3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