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青得里乡胜勇砖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L393641544
地址: 博乐市青得里镇夏吾尔台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候百勇
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于2019年11月5日对你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空心粘土砖建设项目脱硫塔水泵接头断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直排,也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以上事实有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砖厂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1 月 7日以《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市环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拟对你砖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8354010001201100048079
联系人:图娅 阿里木 联系电话:0909-23257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者博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4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