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青乡前进砖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670209380T
地址: 博乐市青乡前进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晓东
西北督察组、博州生态环境局、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于2019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空心粘土砖建设项目脱硫循环泵损坏,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直排。
以上事实有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砖厂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砖厂:
1、立即对脱硫设备进行抢修,环保设备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2019年10月30日之前将整改方案及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28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