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金大地建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595943496L1-1
地址: 博乐市小营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传功
我局于2019年9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焙烧窑烟气浓度高,不易分散,于2019年9月16日,博州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对你公司焙烧窑烟气监测数据显示烟气排放浓度为162mg/m³ ,排放浓度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中的规定的排放限值的 5 倍。
以上事实有《博州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责令停产整治。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修维护,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做好物料堆场等其它污染防治工作,污染防治措施到位。
3、2019年9月20日之前将整改方案及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19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