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金大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595943496L1-1
地址:博乐市小营盘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蔡传功
我局于 2019 年 9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焙烧窑烟气浓度高,不易分散,于2019年9月16日,博州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对你公司焙烧窑烟气监测数据显示烟气排放浓度为162mg/m³ ,排放浓度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中的规定的排放限值的 5 倍。
以上事实有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单位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9月19日以《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市环罚告字[2019]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8354010001201100048079
联系人:图娅 阿里木 联系电话:0909-23257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者博州生态环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26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