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博乐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博市环改字[2019]02号)

2020年09月18日 17:15  州生态环境局

博乐市达勒特镇江山塑料制品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L571909528

地址:博乐市达勒特镇达勒特东村敖包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江山

我局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博乐市达勒特镇达勒特东村敖包东侧的塑料制品加工回收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未按环评要求循环利用。

以上事实有博乐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1、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停产整治。

2、对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保设施,达到要求后方可开机生产。

3、于3月18日前上报整改方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15日

审核人: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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