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达勒特镇江山塑料制品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L571909528
地址:博乐市达勒特镇达勒特东村敖包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江山
我局于 2019 年 3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博乐市达勒特镇达勒特东村敖包东侧的塑料制品加工回收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未按环评要求循环利用。
以上事实有博乐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 2019 年 3月15日以《博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市环罚告字[2019]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8354010001201100048079
联系人:图娅 阿里木 联系电话:0909-23257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者博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3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