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富兴石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2701564358067x 1-1
地址:博乐市北东59°54′方向
法定代表人:陈仲术
我局于2018 年 6 月 19 日对你公司博乐市托特科斜2号豹皮花花岗岩矿开采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博乐市富兴石业有限公司新疆博乐市托特科斜2号豹皮花花岗岩矿未认真按照《报告书》及环评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1、项目区路面未采用碎石铺设,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2、产生的固体废物(花岗岩废石、)未排入废石场堆放并压实处理,乱堆乱放,未设置围栏和警示牌;矿石堆场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3、生产废水未按环评要求建设规范的沉淀池(防渗),废水排入未做防渗的土坑里,沉淀后产生的残渣(石粉)未采取措施,粉尘污染严重等,未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破坏了周围的生态环境。
以上事实有博乐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七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公司:
1、限于2018年7月6日之前严格按照《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落实和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2018年6月23日之前将整改方案及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22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