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富兴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564358067x 1-1
地址:博乐市北东59°54′方向
法定代表人:陈仲术
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对你公司博乐市托特科斜2号豹皮花花岗岩矿开采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博乐市富兴石业有限公司新疆博乐市托特科斜2号豹皮花花岗岩矿未认真按照《报告书》及环评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1、项目区路面未采用碎石铺设,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2、产生的固体废物(花岗岩废石)未排入废石场堆放并压实处理,乱堆乱放,未设置围栏和警示牌;矿石堆场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粉尘污染严重等,未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破坏了周围的生态环境。
上述事实有博乐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 2018年 6 月 29 日以《博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市环罚告字[2018]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七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博乐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8354010001201100048079
联系人:图娅 阿里木 联系电话:0909-23257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者博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7日
审核人: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