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博乐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博市环改字[2018]01号)

2020年09月18日 12:54  州生态环境局

博乐市鑫诚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01748691892E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工业区青达拉棉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玉琪

我局于 2018年 4月 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含皂角的废水倾倒在厂区南侧的空地上。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厂区原样。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4月7日

审核人:史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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