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鑫诚油脂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01748691892E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工业区青达拉棉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玉琪
我局于2018年4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含皂角的废水倾倒在厂区南侧的空地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18年 4月 7日以《博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博市环罚告字[2018] 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银行博州分行 户名: 博乐市财政局
账 号: 369200337138091001
联系人:图娅 扶建军 联系电话:0909-23257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者博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2日
审核人:史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