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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0日,博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乐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3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登高作业证进行登高作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等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并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审核人:翁建平
上一条:温泉县某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违反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规定案 下一条:博乐市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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