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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第二款“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现对符合以上条款所述情形的加克别克·木塔别克(从业资格证号:650104********4415)、吐尔安江·库尔班(从业资格证号:650102********651X)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证件自公告之日起自行作废。
2025年12月24日
博州交通运输局
审核:刘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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