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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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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202603110013ADEA9E5 | ||
| 标 题 | 事业编退休人员能否办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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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请问事业编退休6年了(非领导岗位),能否注册公司办企业呢?从事与原单位完全不相关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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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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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王雅琦同志: 您的留言已收悉,经了解情况,现就您反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母亲原所在单位为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州人民政府事业单位),退休时间为2021年5月,身份为事业单位管理岗9级,工作年限30年比照事业单位7级管理岗位待遇。 二、答复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和《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13〕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也应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其他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按《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综上,您母亲退休时为事业管理岗,未经审批不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注册公司办企业等;如按程序经批准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注册公司办企业等,则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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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对象 | 州长 | ||
| 处理时间 | 2026年04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