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博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本级预算单位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2)185号)和博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州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的通知》(博州财预〔2017〕8号)要求,现将2017年博州中级人法院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能
1、审判法律规定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或者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判案件。
3、审判由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程序提起上诉的案件。
4、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
5、办理法律规定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6、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7、对下级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的案件指定管辖。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执行由最高、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
10、监督、指导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1、指导全州两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同自治州党委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县(市)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自治州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州两级法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工作。
12、领导全州两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3、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讨论并提出意见。
14、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5、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6、承办其他应由博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基本情况
2017年度博州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单位独立核算行政机构数1个。
2017年博州中级人民法院编制数89人,其中:行政编制84人,工勤编制人数5人。2017年实有人数77人,其中行政在职人数75,工勤在职人数2人;退休人员32人,全部移至社保。
三、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
(一)收入预算
根据博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州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的通知》(博州财预〔2017〕8号),自治州财政安排博州中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为17007917.95元,其中:本年预算安排12449756.09元,上年结余4558161.86元。
(二)支出预算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7年博州中级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7007917.95元,其中基本支出12599446.55元(其中上年结余149690.46元),项目支出4408471.4元(均为上年结余)。
1.基本支出预算12449756.09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880949.6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86051.05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82755.44元。
基本支出上年结余预算149690.46元,其中:商品服务支出80530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9160.46元。
2.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4408471.4元。其中:
“2040599款”其他法院支出2698484.26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815521.63元;审判建设经费442400元;中央政法装备经费282841.73元;信息化建设经费1000000元,用于我院新审判综合楼信息化建设的购置支出;用于当事人返还诉讼费157720.9元。
“2040506款”两庭建设支出结余1695400元;
“2299901款”其他支出结余14587.14元。
四、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7年安排“三公”经费240000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150000元,因公出国(境)费用50000元。
同2016年相比,2017年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总体上增加60 %,其中:公务接待费比上年减少60000元,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压缩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用比上年增加150000元,其主要原因为去年该项支出全部由项目资金解决,今年该资金来源较往年有所下降,所以,从公用经费中解决一部分;因公出国(境)费用与去年相持平。
五、2017年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2017年政府采购经费支出总计0元。
六、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