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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州法院部门决算公开

2016年08月19日 17:01  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审判法律规定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或者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判案件。

3、审判由自治州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提起上诉的案件。

4、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

5、办理法律规定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6、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7、对下级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的案件指定管辖。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执行由最高、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

10、监督、指导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1、指导全州两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同自治州党委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县(市)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自治州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州两级法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工作。

12、领导全州两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3、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讨论并提出意见。

14、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5、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6、承办其他应由博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博州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内设14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其中,职能部门分别为: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技术室、司法警察支队、纪检组、监察室。

二、机构人员情况

本单位现有在职人员82人,年初共有在职人员80人,调入8人,调出5人,退休1人。

现有退休人员28人,年初共有27人,新增1人退休。

全部属财政供养人员。

三、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两级法院受理案件10587件,审(执)结9234件,同比分别上升49.56%和51.83%。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086件,审(执)结1064件,同比分别上升63.06%和76.45%,审判质效考评在全区15个中级人民法院排名第三。

其中:刑事案件收案666件,审结590件,同比上升26.62 %和30.53%;民商事案件收案6999件,审结6151件,同比上升52.94%和56.95%;行政案件收40件,审结40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案217件,审结216件;执行案件收案2628件,执结2210件,同比上升70 %,结案标的总额23891.92万元;审判监督案件37件,结案27件。

 

 

第二部分 部门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博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总计2560.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182.6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377.6万元。

2015年度支出总计2560.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2339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21.2万元。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182.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54.2万元,占89.5%;其他收入228.4万元,占10.5%。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3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23.5万元,占48%;项目支出1215.5万元,占52%。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本年收入1954.2万元,财政拨款本年支出2110.6 万元。

五、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10.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90.2%,与2014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842.5万元,主要原因:1、人员支出增加129.2万元,主要是基本工资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调整所至;2、设备购置支出增加119.4万元,主要是新综合审判办公楼使用后相关设备的采购。3、基本建设支出增加568万元,主要是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支出由2014年的政府基金财政拨款支出转为2015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商品和服务支出增加25.9万元,主要是新办公楼使用后相关运行费用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行政运行1089.7万元,占51.6%;案件执行4万元,占0.2%;两庭建设200万元,占9.5%;其他法院支出810.9万元,占38.4%;其他支出6万元,占0.3%。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情况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874.5万元,支出决算为211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241%。

六、2015年度政府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

七、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89.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81.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18.2万元、津贴补贴309.7万元、奖金31.7万元、社会保险缴费71.6万元、伙食补助费22.5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6.8万元、退休费193.4万元、生活补助0.5万元、奖励金54.9万元、住房公积金52.2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2万元;公用经费1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6.9万元、手续费0.5万元、水费1.4万元、电费9.5万元、取暖费45.1万元、物业管理费19.7万元、维修(护)费8.9万元、公务接待费6.3万元、工会福利经费9.7万元。

八、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75万元,支出决算为50.1万元,完成预算的66.8 %,其中: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3.8万元,完成预算的58.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6.3万元,完成预算的8.4%。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3.8万元,占87.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6.3万元,占12.6%。具体情况如下:

1. 2015年我院无因公出国(境)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3.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支出43.8万元。主要用于:燃料费28.6万元、维修费14.5万元、保险费0.5万元、车辆检验费0.2万元。2015年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8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6.3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6.3万元。2015年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240个、来宾1200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零元,与上年度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3.8万元,下降32.4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6.3万元,增长17%。具体原因:一方面车辆维修费用下降,另一方面湖北对口部门来疆导致相关接待费增加。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的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我院自使用新的审判综合楼后,因面积增大导致相关运行经费增加,如水电费、取暖费、绿化、卫生等支出都有所上升。同时,2015年我院受理案件数较去年大幅上升,相关费用也有所上升。如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到支出都有所上升。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我院政府采购支出共计880.5万元,其中:审判法庭建设项目支出668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61.1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51.4万元。

(三)其他情况。

1、“收入决算表”中“其他收入”228万元,其中:人民警察加班津贴28万元,财政拨付政法专项资金100万元,2014年度装备经费55万元,利息收入3万元,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2万元,湖北捐赠40万元。

2、“支出决算明细表”中“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9万元,其中26.6万元为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支出,年平均12人,平均1850元/月/人;其中2.4万元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

3、“支出决算明细表”中“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95万元,其中91万元系财政返还的已经退给当事人的诉讼费,4万元系访惠聚活动扶贫支出。

4、“支出决算明细表”中“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2万元,系干警探亲路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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