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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

2017年02月28日 17:58  

根据博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本级预算单位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2)185号)和博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州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的通知》(博州财预〔2017〕8号)要求,现将2017年博州民政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能

㈠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㈡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州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州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承担自治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㈢拟订全州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检查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㈣承担全州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州性社会团体和自治州州直各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㈤指导拟订全州救灾减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㈥指导全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㈦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组织调处州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全州地名管理工作。

㈧拟订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审核、批准全州社会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并对其进行年检;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基本情况

2017年度博州民政局独立核算机构数1个,其中:行政机构3个,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机构2个,事业机构4个。

2017年博州民政局编制28人,其中行政编制21人,参照公务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人数4人,工勤编制人数3人。2017年实有人数25人,其中行政在职人数19人,事业在职人数4人,工勤在职人数2人,退休人员14人,其他人员5人。

三、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

(一)收入预算

根据博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州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的通知》(博州财预〔2017〕8号),自治州财政安排民政局收入预算为7825275.84元。

(二)支出预算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7年博州民政局支出预算总额为7825275.84元,其中基本支出3572348.83元,项目支出 4252927.01元。

1.基本支出预算3572348.83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845431.98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9128.68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17788.17元。

2.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4252927.01元。

其中:

公用经费40000元

维稳专项经费184207.87元

军休所人员经费3805359.14元

退役士兵培训教育经费153360元

低保工作经费70000元

四、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7年安排“三公”经费 161000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9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142000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

同2016年相比,2017年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总体上压缩了5%,其中:公务接待费19000元,比上年减少1000元,减少5%,(会议、培训减少);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用142000元,比上年减少8000元减少5%;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

五、2017年政府采购支出预算

2017年政府采购经费支出总计0元。

六、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二)支出科目

1、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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