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5号)的要求,严格落实《自治州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9〕21号)明确的任务分工,积极建立与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切实做到“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中事后监管范围
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要贯穿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覆盖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市政公用服务和中介服务等事项。要对取消审批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对前置审批改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
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行政审批与管理职责相分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实时传递交换,信息共享,防止发生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要推行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健全社会信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约束机制。
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对项目单位通过现场检查、核验有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和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统一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依据、监管标准和保障措施,形成部门协同、随机抽查、依法监管的监管服务机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和监督检查对象。要对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定期抽查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对项目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管程序及结果的公开和应用
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要遵守法定程序,对监管程序和结果在门户网站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查处。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不良信息记录制度,将信息统一推送至信用中国(新疆)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将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努力营造诚实、守信、互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