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17-02-15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17-02-15

文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6-184222-921

《自治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自治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博州政办发〔2017〕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新政发〔2016〕85号)对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系列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安排部署,全面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自治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自治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博州政办发〔2017〕19号)。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共8部分31项,分别是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进实施统筹城乡大就业、全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大力实施转移就业脱贫攻坚专项行动、强化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健全促进就业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具体内容如下:

㈠ 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部分。明确以下任务:一是强化促进就业主体责任。把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纳入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二是完善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机制。把促进就业作为确定经济增长方式和增长速度以及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调整时的优先考量因素。三是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鼓励引导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优势产业向我州有序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四是充分激活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活力。设立自治州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予以3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鼓励小微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予社保补贴、岗前培训、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

㈡ 推进实施统筹城乡大就业部分。主要目标是:一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就业管理制度。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就业统计制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单位在职人员均应纳入就业统计范围。进一步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定点监测制度,实现对城乡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参加职业培训和接受公共服务的全员实名制动态管理。二是建立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城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和完善乡镇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职能作用,在全州以中心村为主建立村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服务职能覆盖全部农牧村队,每个工作站聘用1-2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就业服务经费落实确有困难的乡镇(街道)由县(市)按照每个乡镇(街道)20000元,每个社区10000元,每个中心村50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㈢ 全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部分。主要目标:一是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力争5年内,全州培育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达到20家,建立2-3个科技兴新众创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二是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期间财政承担贷款贴息。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其他贷款途径获得的小额贷款享受相同的贴息政策。三是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全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或到州内重点扶持的特色产业相关企业兼职提供技术服务。四是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新兴产业领域创业,切实落实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到800元。五是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允许农户以农村林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牧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推进农村青年富民行动。六是强化创业培训服务。建立创业能力测评系统,对劳动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搭建公共创业模拟实训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实训服务。探索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导师服务队伍,对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㈣ 大力实施转移就业脱贫攻坚专项行动。主要内容:一是鼓励城乡正规就业。将符合转移就业条件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全部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由各乡镇办理《就业创业证》,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制定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二是支持多渠道转移就业。支持贫困家庭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企业厂房支持或场地租金补贴。支持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转移疆内外企业就业。对稳定转移疆内外企业就业9个月以上的,按规定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中由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的,按照相应培训类型和标准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补贴直补企业。对疆内转移就业、到内地企业就业中由派出方按用人单位要求组织培训的,按相关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三是发展劳务输出就业。对于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16课时以上短期引导性培训的,由各县(市)根据当地职业培训实际以及培训成本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四是提供创业平台支持。鼓励各县(市)利用闲置的公有门面或厂房(含在建项目)在人口聚集度高的乡镇新建或改(扩)建农牧民创业一条街或集贸交易市场。对有意愿开办小商店、小吃店、小作坊、小摊点、微电商等各类微创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给予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对新建(含在建项目)或改(扩)建的农牧民创业一条街和集贸交易市场,纳入创业孵化基地政策享受范围。五是做好统一服务管理。建立全州统一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实名数据库,对登记建档的贫困户做到基本情况清、就业意愿清、能力素质清。实行“3+1+1”就业扶贫服务制度,为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至少3次职业介绍,1次国家通用语言+技能或创业培训,1次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建立农村贫困家庭零转移就业动态清零工作机制。

㈤ 强化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部分。一是全面提升职业培训质量。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实施订单培训和企业岗前培训,逐年提高所占培训总量的比重。进一步发挥企业和技工院校作用,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培训各级技能人才。建立健全就业导向和培训过程监控相结合的质量监管模式,实施培训质量考核评价制度。二是严格落实职业培训政策。全面执行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严格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标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对各类享受政策补贴的职业培训活动开展政策实效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估结果与培训补贴资金挂钩制度。三是规范职业培训资金管理。各县(市)要加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能力和资金使用绩效。鼓励企业组织急需高技能人才赴内地进行培训,给予生活费和交通费补助。各县(市)要担负起严格培训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全面应用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落实培训实名制和补贴发放实名制。要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㈥ 促进企业吸纳就业部分。一是建立岗位信息和就业人员信息库,积极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建立企业岗位用工信息库和就业人员信息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岗位和人员信息的匹配对接。各县(市)每半年开展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与企业专项对接活动。二是加大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在博州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在博州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尽量多招用少数民族员工。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给予养老保险50%补贴。三是全面落实企业用工自主岗前培训。全面落实企业用工自主岗前培训,重点开展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工作,全力保障纺织服装企业用工需求。纺织服装企业对新招员工开展自行培训、依托职业院校或其他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按每人1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四是加强到企业就业观念引导。加强政策引导,每年要印制一批就业优惠政策宣传材料免费发放到各类用工企业和职工手中,增强就业政策知晓度。适时选树本地企业就业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先进典型事迹宣传活动。组织劳动者、毕业生家长到企业观摩,引导和树立到企业就业的择业观念。

㈦ 健全促进就业责任体系部分。主要要求:一是健全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县(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二是落实目标责任制。要进一步健全各县(市)和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创业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和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三是加大就业资金筹集力度。各县(市)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加大相关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就业创业事业。四是加强就业资金管理。建立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估制度,切实提高政策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就业专项资金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实现各项政策落实全覆盖与享受政策人员实名制的信息化管理。从严控制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逐步压减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公益性岗位使用数量。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对挪用、浪费、克扣就业专项资金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㈧加强组织领导部分。主要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把就业作为第一要求、第一责任和第一目标,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二是强化工作督导检查。要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督促检查机制,把日常督促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起来,以督查促整改、抓落实。加大对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行动快、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的加强督促指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实行问责。三是加强舆论引导,转变就业观念。每个县(市)年内要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微信服务平台,进行政策宣传和用工信息发布。要注重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典型经验做法,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每年要表彰一批就业创业典型、就业先进工作者和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切实转变就业观念。

文件链接:《自治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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