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博州政办发〔2017〕7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7年7月28日发布施行,现就《实施意见》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狠抓落实,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这一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48号),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系列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安排部署,全面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自治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博州政办发〔2017〕76号)。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共八部分二十二项,分别是总体要求、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和用工方式、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部分。主要明确了《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是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合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部分。一是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动态反映施工现场农民工进场退场、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的目标;二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全面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制度;三是落实企业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对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管理保存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等,项目竣工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部分。主要明确了:一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农民工。建设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或分包企业将工程再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分包企业报送的工资支付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四)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部分。提出一是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二是要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连续两年以上(包括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当年可不缴纳工资保证金;三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四是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代扣代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部分。一是明确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将查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工商、住建、人民银行等行业信息平台,推进企业诚信信息共享;二是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拨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六)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和用工方式部分。主要明确了在工程建设领域一是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新开工建设项目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二是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工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逐步将长期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四是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部分。一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对农民工申诉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适用简易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从速裁决。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二是推进检查工作常态化。人社、住建等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多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快速有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协作制度,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打击以讨要工资的名义、用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组织领导部分。一是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和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县市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投诉量大的县市和行业进行重点督查。实行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到位、查处不得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二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州、县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任务。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重点是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经信等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要负起督办责任。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农民工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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