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旅游兴州战略部署,进一步激活旅游市场,加速疫情后旅游市场复苏,培育壮大旅行社,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根据旅游兴州发展目标,在《自治州引客入博和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办法》(博州政发〔2019〕34号)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自治州引客入博和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办法(修订)》(博州政办发〔2020〕9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奖励政策》出台依据
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㈡ 《自治区旅游条例》
㈢ 《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7〕6号)
㈣ 《自治州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博州党办发〔2018〕109号)
三、奖励政策补贴对象
组织外地游客来博州旅游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经州县批准的各类旅游节庆赛事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奖励政策》主要内容
引客入博奖励政策:
㈠组织旅游专列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专列来博州旅游:
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1夜以上、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的,按照组织游客人数给予以下奖励:游客人数在30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500人以下的,奖励5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8万元。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2夜以上、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的,按照组织游客人数给予以下奖励:游客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奖励6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10万元。
㈡组织旅游包机(包括港澳台同胞)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飞机来博州旅游,并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1夜以上、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的,按照组织游客人数给予以下奖励:游客人数在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按每位游客100元标准奖励;60人以上的,每趟包机奖励2万元。
㈢组织旅游大巴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大巴来博州旅游、一次组团人数在40人以上的,按照组织游客人数给予以下奖励:
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1夜、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的,按每位游客30元标准奖励。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2夜以上、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的,按每位游客60元标准奖励。
㈣组织旅游自驾车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自驾车团队来博州旅游,一次组团自驾车10辆以上、人数40人以上、在博州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住宿1夜的,按每位游客30元标准奖励;住宿2夜以上的,按每位游客60元标准奖励。
㈤组织跨境旅游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在阿拉山口口岸入境,一次组团10人以上、在博州行政区域内住宿1夜以上的,按每位游客100元标准奖励。
㈥组织游客累计人数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博州旅游,年度累计1万人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办法:
鼓励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景区和州直有关部门、策划引导旅游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承办各类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1.一次性组织活动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2.一次性组织活动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3.一次性组织活动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奖励申报及监管
㈠ 对符合本办法引客入博奖励条件的,由旅行社按季度向自治州文体广旅局提出奖励申请。自治州文体广旅局在每季度首月1—10日,受理上季度旅行社奖励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对符合本办法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条件的,由景区管理机构、企业或经营者在获得相应奖励资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州文体广旅局提出奖励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㈡ 自治州文体广旅局会同自治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期为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在博州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资金。公示期间,对申请人奖励资格有异议的,由评审小组开展调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
六、其他
㈠ 办法第五、六条奖励的申请,必须满足无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和旅游投诉。
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州引客入博和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办法》(博州政发〔2019〕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