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1-03-14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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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1-00027

《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5年,经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01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13个省(市)和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9号)

三、主要内容

㈠工作目标。2021年3月18日前,自治州各有关单位梳理本单位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报自治州党委编办、州司法局审核后,2021年3月25日前统一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2021年3月3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级政府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5月1日后,全州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㈡相关概念。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是指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㈢主要任务。

1.认真梳理目录清单。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认领承接上级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梳理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工作目录,明确承诺内容。

2.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相关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要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格式文本。

3.联通共享数据资源。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打通信息壁垒,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在线核查支撑,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针对不同事项特点分类确定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5.健全诚信管理机制。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级精准监管,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6.精准把握实施条件。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7.强化风险防范。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梳理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四、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县市、本单位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二是协同联动推进。要协同配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快工作进程。

三是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加大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

相关信息:【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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