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政办发

成文日期:2021-03-14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1-03-14

文号:博州政办发〔2021〕10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1-00026

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21〕10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9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全州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021年3月18日前,自治州各有关单位梳理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报自治州党委编办、州司法局审核后,于2021年3月25日前统一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2021年3月3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级政府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5月1日后,全州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范围

㈠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是指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州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规立改废释。

㈡适用条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

㈠系统梳理目录清单(2021年3月18日前完成)。

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在此前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梳理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工作目录,明确承诺内容,努力做到“四个推行”,即:对国家部委层面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严格推行;对办理量较大且符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重点推行;对自治区级层面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坚决推行;对自治州已经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全面推行,确保3月底前州、县两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覆盖。国家部委层面要求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中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的试点事项,以及国家部委层面关于各行业部门最新部署要求。

州直各有关单位按要求梳理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并填写清单(附件1),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3月18日前分别报州党委编办和州司法局进行审核汇总(电子版同时报送)。梳理后本单位无证明事项或证明事项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报送书面说明。各县市同步由县市党委编办和县市司法局进行审核汇总,并报上级党委编办和司法局备案。

㈡规范工作流程(2021年3月18日前完成)。

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中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州直各有关单位对梳理出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按照“一事项一承诺书”的要求,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3月18日前分别报州党委编办和州司法局进行审核汇总(电子版同时报送)。各县市同步由县市党委编办和县市司法局进行审核汇总,并报上级党委编办和司法局备案。

㈢修改信息系统、办事指南(2021年3月25日前完成)。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修改完善相关办事指南。

㈣发布目录清单、文本和指南(2021年3月25日前完成)。

州直各有关单位梳理后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告知承诺书由州司法局审核(其中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告知承诺书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后,统一在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同时,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对外公开的服务场所和网站、微信客户端小程序等渠道同步发布、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制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㈤清单动态管理(2021年5月后)

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需要调整的,由相关州直单位向州党委编办提交申请,经州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各县市调整清单的,需报州司法局进行备案。

四、监管要求

㈠联通共享数据资源。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形成上联自治区、下联县市、部门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针对不同事项特点分类确定监管方式,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的监管方式的考量因素,明确抽查核查时间、方式、内容、范围,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㈡健全诚信管理机制。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级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失信公示制度,通过信用公告、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推进告知承诺制诚信管理建设。

㈣精准把握实施条件。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㈤强化风险防范。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县市和单位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州将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督促。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县市、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县市、本单位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牵头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自治州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㈡协同联动推进。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快职能转变,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快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程。各县市、各单位要加强工作衔接,严格对照国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统筹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州直各有关单位要在推进本部门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工作的指导帮助。

㈢激励担当作为。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规定,紧扣“三个区分开来”的判断标准,落实好容错免责等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㈣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加大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等。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州直各有关单位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本县市、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情况上报州党委编办、州司法局。州党委编办负责确认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并予以公布。州党委编办、司法局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人:州司法局李平:13899445205

电子邮箱:604497243@qq.com

州党委编办文骏:7612695

电子邮箱:554011879@qq.com

附件:1.自治州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样表)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1

自治州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样表)

单位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

序号

主管

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

证明材料

实施方式

是否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可选择或已选择告知承诺

必须

提供














































填报人:联系电话: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㈠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㈡行政机关

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㈠证明事项名称

……

㈡证明用途

……

㈢设定证明的依据

……

㈣证明的内容

……

㈤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㈥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㈦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㈧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㈠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㈡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㈢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㈣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㈤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㈥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

抄送:州党办,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州纪委监委办,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党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第五师,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4日印发

————————————————————————————

相关信息:【《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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