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2020-09-10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0-09-10

文号:博州政规〔2020〕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20201109-122847-515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高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境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处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依法处置。

1.5事件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其中,自治区负责统一领导特别重大(I级)及重大(Ⅱ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州负责统一领导较大(Ⅲ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㈠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I级事件:

⑴ 涉及自治区与1个以上省(区、市)或国外,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的;

⑵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⑶ 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㈡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Ⅱ级事件:

⑴ 在自治区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⑵ 涉及自治区两个以上地(州、市),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⑶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⑷ 出现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⑸ 其他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㈢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Ⅲ级事件:

⑴ 涉及自治州的两个以上县市,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⑵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⑶ 出现死亡病例的;

⑷ 其他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㈣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V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IV级事件:

⑴ 涉及自治州一个县市,已经或可能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⑵ 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⑶ 其他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本预案事件分级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指挥体系

2.1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自治州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由自治州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自治州有关部门(见下文,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负责人为成员。

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较大(Ⅲ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⑴ 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⑵ 组织发布事件重要信息;

⑶ 审核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⑷ 向自治州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并配合协助其他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兼任。

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⑴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需自治州党委、政府协调处置的,向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响应和应急预案的建议;

⑵ 组织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⑶ 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⑷ 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⑸ 负责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信息汇总、会议组织、公文处理等日常工作;

⑹ 完成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在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有关工作,并随时向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动态。

⑴ 医疗救治组。由自治州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救援救治,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⑵ 危害控制组。由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事发地政府召回、下架、封存涉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⑶ 检验检测组。由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确定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确保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准确,为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检测分析结果要及时报告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⑷ 事件调查组。由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

⑸ 新闻宣传组。在自治州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由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党委网信办、教育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拉山口海关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控工作。

⑹ 维护稳定组。由自治州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监督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事发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控和交通疏导,及时化解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严防发生规模性非法聚集和集体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⑺ 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研判风险发展趋势,预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参与应急处置。

⑻ 后勤保障组。由自治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通信管理办公室、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博乐机场、乌鲁木齐铁路局阿拉山口站等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物资、运输、通信等保障工作。

⑼ 善后工作组。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指定自治州相关部门或事发地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妥善做好善后处置,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度、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司法援助。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10) 涉外工作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国外的,由自治州外办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4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⑴ 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⑵ 自治州党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协助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⑶ 自治州党委网信办:加强与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的协调联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及相关处置工作。

(4)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价稳定等工作,参与有关恢复工作。负责协助涉及粮油产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

(5)自治州教育局:负责协助涉及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6)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和供给。

(7)自治州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⑻ 自治州民政局:负责做好因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有序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⑼ 自治州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依法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律师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辩护,引导律师有序参与重大案(事)件法治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监管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0)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监管。

(11)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环境污染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监测。

(12)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13)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涉及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所需公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14) 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涉及食用农产品和水产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15)自治州商务局:负责协助有关领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16) 自治州文体广旅局:在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广播电视的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协助涉及旅游景区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17) 自治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救援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开展风险评估;负责所需救治药品的储备和供给保障。

(18) 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自治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及宣传培训工作;协助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做好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19) 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控制、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社会危害;负责组建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处置队伍;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检验检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

(20) 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助涉及食用林产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21)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协助涉及畜禽产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22)阿拉山口海关:负责协助涉及进出口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负责提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有关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情况;依法处置涉事食品。

(23)博州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涉及网络销售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24) 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博乐机场:负责协助涉及民航运营中的机场航站楼及机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处置所需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25)乌鲁木齐铁路局阿拉山口站:负责协助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处置所需铁路运输保障。

(26)博尔塔拉军分区、武警博尔塔拉支队:必要时组织协调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5应急检验检测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2.6各县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体系

各县市要参照自治州设立食品安全应急指挥体系,并制定本县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各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监测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和公共信息;国家有关部委或其他省(区、市)、自治区有关厅局或其他地州通报涉及我州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3.2风险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事件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预警,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或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预警建议,同时通报同级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并同时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4.信息报告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⑴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事件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⑵ 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接到事件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⑶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⑷ 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⑸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⑹ 接到报告或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局。各级党委、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⑺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学生、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群体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本行政区域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可能存在关联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或疑似发生10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涉及或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的;发生重大疫情或重大灾情,需要提供食品安全保障的;本单位认为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需要向上级上报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等,各县市应立即上报至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再上报至自治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⑻ 各县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上报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一般(IV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学生、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群体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本行政区域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可能存在关联性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或疑似发生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涉及或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的;发生较大疫情或较大灾情,需要提供食品安全保障的;本单位认为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应当向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⑼ 经核实事发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应及时通报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

(10) 各县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件处置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案报告上报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终报事件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告。

书面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治单位、事件简要经过、已采取措施、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其他方式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态、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基本内容。

4.3事件先期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法迅速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核定事件级别,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评估内容包括:

⑴ 事件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⑵ 事件的级别和责任所属机关级别;

⑶ 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对应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设定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响应等级。

5.2响应程序

核定为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启动I级响应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州在国家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核定为重大(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响应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州在自治区重大(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核定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同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

核定为一般(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V级响应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自治州党委、政府及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同时上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经评估属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事发地县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处置。事件处置结束后15日内形成报告,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和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向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同时向自治州党委、政府报告情况,组织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同时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可根据需要派员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可能波及的县市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5.3处置措施

⑴ 医学救援。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可根据需要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⑵ 危害控制。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有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应责令生产经营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必要时应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有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⑶ 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健康部门对现场及时开展卫生处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对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原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形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

⑷ 应急检验检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资质的应急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及时提交真实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⑸ 事件调查。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控制,准确查明事件性质和原因,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查工作。

⑹ 信息发布。党委宣传部按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⑺ 维护社会稳定。公安部门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部门、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部位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⑻ 评估研判。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可能波及到的地方或有关部门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⑼ 善后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及时组织实施产品抽样及检验检测、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需要政府救助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的后续治疗等有关费用。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经研判认为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经研判符合以下要求的,应及时终止响应: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伤员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⑵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后期处置

6.1奖惩

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2评估总结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分析事件原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评估总结报告,及时向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自治州党委、政府报告。

7.应急保障

7.1保障机制

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工作程序,与本预案有效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7.2队伍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保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人员稳定,积极参加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强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能力建设,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按照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对演练进行科学评估,提高食品安全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应急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防范能力。

7.3信息保障

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控、事故报告、情况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畅通12315等投诉举报电话,确保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及时收集和报告。

7.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协助开展事件现场卫生学处理、事件原因调查等工作。

7.5技术保障

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力量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得到有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补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产品抽样应急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7.7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可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设备、设施。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相关部门职责调整,以及应急资源发生新变化、出现新问题时,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演练

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17〕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相关信息:【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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