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文明乡镇(村)测评体系(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测评乡镇(村)名称:
测 评 总 分:测评组负责人签名:
自治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说 明
一、自治州文明乡镇(村)的定义
文明乡镇(村)是指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各民族团结和睦、经济社会等全面建设协调发展,在以“村庄美、村民富、村风好”为目标的美丽乡村建设中起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乡镇(村)。文明乡镇(村)是基层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二、具备以下四项条件可申报自治州文明乡镇(村)
1、近年来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农牧民群众认可、示范引领作用好,且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含两年)县市文明乡镇(村)荣誉称号的乡镇(村);
2、申报自治州文明乡镇,乡、镇所辖50%以上的行政村须创建成自治州以上文明村,其余35%的村须创建成县市文明村;
3、申报自治州文明村,参评村文明户数量应占全村总户数的60%以上;
4、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健全,有领导分工,有人员机构,有经费保障,有创建机制。
三、2015年1月1日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州文明乡镇(村)
⑴乡镇(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
⑵综治维稳(平安建设)工作不达标;
⑶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⑷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案(事)件;
⑸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事件;
⑹违反计划生育法;
⑺违反国家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政策以及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等影响生态环境的重大案件。
四、自治州文明乡镇(村)测评体系的内容及测评方法
测评体系由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组成。基本指标包括社会风尚建设、文化建设、民族团结、村容村貌、创建活动;特色指标包括获得荣誉和创建工作创新。测评方法如下:
1、听取工作介绍(主要讲清创建目的、所做工作、已取得成效和努力方向);
2、问卷调查:入户发放问卷,了解民意;
3、实地察看:现场进行测评;
4、材料审核:审核2015年1月1日以来的电子版档案。
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民族团结进步和“去极端化”、计划生育、综治维稳以及安全生产等工作考核结果,以2015、2016年度和2017年上级或相关业务部门考核、认定的结果为准。
五、分值构成及评分原则
测评体系基本指标90分,特色指标10分,测评总分共计100分。
基本指标:共设5个项目,27条内容。数据采集使用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3种方法。评分采用“状态描述法”,以A、B、C描述测评内容的状态。A为该项测评内容的满分;B为该项测评内容满分的66%;C为该项测评内容满分的33%(测评内容的最低得分为0,用C#标示)。每一指标的状态确定后,得出基本指标测评分。5个项目得分累加后得出基本指标总分。
特色指标:按实际得分计算分值。
一、基本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