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访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位置: 网站首页> 意见征集> 正文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博乐市南城州直机关综合楼4号楼博州司法局。邮政编码:83340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04497243@qq.com。

联系电话:0909-2314049

附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博州司法局

2022年5月29日

附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

第三章 种植与加工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五章 质量监管

第六章 品牌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精河县是枸杞的天然分布区和原生地,枸杞种植已有近百年历史。精河枸杞产业是新疆红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自治州最具特色的农业支柱产业之一。为促进精河枸杞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中国枸杞之乡”品牌定位,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枸杞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枸杞产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市场导向、绿色发展、优质高效、龙头企业带动、品牌引领的原则,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枸杞是自治州精河县的“地域符号”和“红色名片”。精河县行政区域是自治州优势枸杞主产区,精河县人民政府承担推进枸杞产业发展主体责任。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枸杞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枸杞产业发展协调和区域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枸杞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以及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精河县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自治州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气象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精河县相应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枸杞产业相关工作。

第六条枸杞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协调作用,依法依规为枸杞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枸杞产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适应,加强精河枸杞产业扶持。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枸杞产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枸杞标准化种植基地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枸杞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强招商引资,培育壮大精深加工项目,并在资金安排、土地使用、供水供电、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枸杞产业发展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风险预测和风险提示。

第十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枸杞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枸杞产业项目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产品质量认证、产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精河县人民政府建设专业市场、贸易集散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完善仓储、运输、质量监测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枸杞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技术人才和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下列事项:

㈠ 培育枸杞新品种,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㈡ 绿色、有机枸杞规模化种植、标准化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㈢ 研发、引进和推广枸杞种植、田间管理、采摘环节先进、适用的机具设备,提升机械化水平;

㈣ 积极组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开展枸杞生产务工。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对枸杞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生产经营主体,在项目资金、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对枸杞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种植与加工

第十六条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农民收益、产业振兴”的原则,依法对枸杞种植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保障枸杞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精河县人民政府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执行枸杞标准化种植、加工等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

第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枸杞种植配水制度,保障灌溉用水。

枸杞种植灌溉用水享受农村二轮承包地供水政策。

应当将枸杞灌溉设施建设纳入水利设施建设规划,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应当大力推广节水抗旱种植技术,提高水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枸杞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增强对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报能力,完善大风、低温、沙尘、冰雹等气象灾害为重点的防控体系建设。

应当建立枸杞农业气象试验站,制定精河枸杞农业气象观测规范,开展枸杞全生育期气候评价指标研究。

第二十条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在枸杞种植、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

第二十一条枸杞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种植管理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㈠ 枸杞的品种、数量、来源;

㈡ 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㈢ 有害生物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种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种植管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绿色、有机枸杞种植,划定绿色、有机枸杞种植保护范围,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引导种植者进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气候好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认证、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生产加工水平高、示范引领效果显著的龙头企业,推进枸杞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鼓励和支持枸杞企业、合作社和个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从事枸杞贮藏、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枸杞种植集中区域划定保护范围,实行长期产地保护,稳定和扩大枸杞种植面积,建立枸杞种植区登记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或者损坏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因工程施工影响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禁止向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排放、堆置或者处置废弃物。

第五章 质量监管

第二十八条精河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枸杞种苗生产、检疫、运输、验收和使用管理,规范枸杞优良品种繁育、示范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进行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枸杞企业、行业协会制定企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枸杞的制干、加工、贮存、运输以及使用的容器、设备、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枸杞及其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开展专业化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处置不合格产品。

第三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枸杞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对枸杞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品牌保护

第三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枸杞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发展枸杞区域公用品牌,加强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

第三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精河枸杞”获得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枸杞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

“精河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获准使用“精河枸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主体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并按产品管理规范和保护规定的要求进行使用标志。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使用“精河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㈡ 获准使用“精河枸杞”专用标志标识而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㈢ 在标注“精河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枸杞中掺杂非本产区枸杞;

㈣ 擅自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精河枸杞”专用标志标识的;

㈤ 擅自更改“精河枸杞”专用标志名称的表述方式、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情况的;

㈥ 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或授权,非法印制使用“精河枸杞”专用标志标识的;

㈦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枸杞产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闭文章】

相关文章:

上一篇:关于公开征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下一篇:《自治州2022年度标准制(修)订及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计划分配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文章标题 相关文章链接
扫一扫,用手机查看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中国政府网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
    阿拉山口市
    精河县
    温泉县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信用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