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博乐市南城州直机关综合楼4号楼博州司法局。邮政编码:83340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04497243@qq.com。
联系电话:0909-2314049
附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博州司法局
2022年5月29日
附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修复
第四章 利用和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的作用,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和人居环境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保护、修复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田防护林,是指以保护农田、减轻自然灾害、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保护农区生物多样性、改善乡村景观、控制非点源污染、保障农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防护林。
第三条【适用原则】农田防护林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㈠保护优先、科学修复;
㈡因地制宜、精准治理;
㈢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富民;
㈣政府主导、鼓励多元投入。
第四条【管理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田防护林的保护、修复和管理工作。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农业农村、交通、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农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实行林长制】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实行林长制,设立州、县(市)、乡(镇)、村(队)四级林长制体系,分级分区(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与奖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侵占农田防护林的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自治州农田防护林保护和修复建设总体规划由自治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将农田防护林造林绿化空间明确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中并上图入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和修复规划依据自治州总体规划编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规划间的协调】农田防护林保护和修复规划应当包括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等内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利、电力等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农田防护林保护和修复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建设标准】农田网格面积按照农田防护林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农田防护林面积占灌溉耕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6%以上,农田林网化程度应当达到85%以上。经批准在耕地上新建防护林的,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三章 保护和修复
第十条【多方参与】按照政府主导、社会集资、群众参与的模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农田防护林的建设和管护。
第十一条【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田防护林建设的资金投入,财政部门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田防护林建设、更新、改造和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收取的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优先用于农田防护林建设与保护。
鼓励从国有、集体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田防护林建设与保护。
第十二条【确权与实施】对符合农田防护林标准的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确权登记,颁发不动产证。
对已开发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土地面积的10%完成农田防护林建设任务。
集体土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承包经营者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田防护林管护合同,完成农田防护林的营造、更新与管护。
第十三条【供水保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分配的社会经济用水指标,编制农田防护林用水规划,制定农田防护林用水优惠政策,对农田防护林用水实施补贴,保证农田防护林用水。
鼓励因地制宜利用冬春闲水、洪水浇灌农田防护林。
第十四条【灌溉设施】因实行农田节水灌溉,造成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缺失的,应当恢复渠系或增设农田防护林节水管网等灌溉配套设施。
新建农田节水灌溉设施的,应当同步做好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组织不得占用和破坏农田防护林渠系、管道等灌溉设施。
第十五条【苗木标准】农田防护林所用种苗应当根据本地气候、土质、水源等特点,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优先选择使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的优良树种苗木进行绿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加强种苗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林木种苗“两证一签”制度,使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良种壮苗造林。
第十六条【修复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修复完善,将退化林修复纳入国土绿化范畴,制定计划对缺失农田防护林进行恢复、新建,依法对退化农田防护林进行修复改造,对成过熟农田防护林按时采伐更新。
第四章 利用和监管
第十七条【用地保护】在农田防护林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农田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农田用防护林用地,不得在防护林内建房、采砂、取土破坏植被以及从事其他破坏农田防护林用地的活动。确需使用农田防护林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病虫害防治】农田防护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发生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危害时,管护者应当及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控制和防止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
第十九条【火灾防治】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防护林的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在农田防护林保护范围内严禁烧荒。
第二十条【放牧管理】加强放牧管理,防止牲畜啃食农田防护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盗伐、滥伐农田防护林和毁林开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负有保护农田防护林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年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