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州残联结合本州实际,制定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残疾人免费乘坐县市内公交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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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残疾人免费乘坐县市内公交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3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残疾人免费乘坐县市内公交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新时代新发展理念,提高残疾人出行服务保障水平,推动残疾人士走出家门,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化和物质成果,提升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持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适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残疾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以免费乘坐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县市内公交车(不含城际公交、城乡公交)。
第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应当将残疾人免费乘坐县市内公交车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残疾人免费乘坐县市内公交车提供保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交公司做好司乘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为残疾人免费乘坐县市内公交车做好服务保障。州、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和第五师双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社会面政策宣传,确保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应知尽知。
第六条提倡残疾人避开高峰期乘坐县市内公交车出行。乘车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遵守《乘坐公交车须知》等规定,做到文明乘车。
第七条残疾人乘坐公交车时,应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积极配合司乘人员查验。
第八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无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和坐轮椅的残疾人须有行为能力的人陪同,以免发生意外,陪同人员不享受免费乘车相关规定。残疾人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
第九条残疾人要妥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确保正常识别。此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送)他人。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