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自治州康养旅游高质量发展。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结合全州实际,编制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康养旅游促进条例(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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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康养旅游促进条例(草案)
2024年4月2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康养旅游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养旅游规划
第三章康养旅游产业融合
第四章康养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康养旅游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康养旅游高质量发展,推动自治州文旅康养产业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康养旅游的规划引导、产业融合、产业资源保护开发、产业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康养旅游界定】本条例所称康养旅游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利用自然生态、人文景观及中华传统医药文化、医疗科技等资源,以旅游业为区域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区域康养资源有机整合,产业深度融合,社会共同参与,带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旅游模式。
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地域旅游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康养旅游原则】康养旅游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产业联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互促进、共同提升,打造“博温赛”文旅康养产业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格局。
第五条【领导与工作机制】自治州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州人民政府统筹,县(市)、乡(镇)主要负责人抓落实的康养旅游工作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部门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康养旅游发展政策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解决康养旅游发展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并将促进康养旅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机构与职能】自治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康养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康养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外办、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康养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康养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基础设施维护、旅游安全监督、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促进康养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康养旅游规划
第七条【规划编制原则】编制全州康养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优化康养旅游生产要素、增加康养旅游资源有效供给、提高康养旅游资源利用率、协调推进产业融合的原则,体现地域自然资源和民族历史人文、中(蒙)医药科技优势,以“博温赛”景区为核心,统筹旅游资源空间布局,推动康养旅游产品专业化、品牌化。
第八条【规划编制要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康养旅游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康养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以及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规划评估与公布】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本级康养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康养旅游产业融合
第十条【康养旅游产业融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旅游与中(蒙)医药、民族文体、健康疗养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医养度假、体育健身、医疗康养、养老养生等特色旅游项目和康养旅游产品开发。
第十一条【康养旅游产业体系】推动中(蒙)医药产业为基础,健康休闲、运动康体、医疗保健、养心养颜、健康膳食为主导的康养旅游多样化业态,完善康养旅游产业体系,满足旅游者康养需求。
第十二条【康养旅游基地】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利用温泉、森林、草原和少数民族医疗卫生资源,建设集温泉特色疗养、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文化体验于一体的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开发高端民族医疗、养老养生、养心养颜等健康旅游品牌。
第十三条【社会资本参与康养旅游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康养旅游发展、开发康养旅游项目、建设康养旅游基础设施、丰富康养旅游产业化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经营权转让、股权合作、合资等多样化融资合作方式投资。鼓励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康养旅游企业。
第四章康养旅游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蒙医药资源保护政策】蒙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州采取措施,加大对蒙医药文化保护、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促进对蒙药材和蒙医药产业的规范和发展,推动蒙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规范提升以蒙医药、蒙医疗为依托的康养旅游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蒙医药资源保护对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蒙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蒙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蒙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蒙药单方、复方;
(二)蒙药独有的药材、药材炮制技术以及制剂工艺;
(三)蒙药野生药材种质资源及基因资源、道地药材种植养殖技术;
(四)与蒙药相关的古籍文献;
(五)与蒙药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六)与蒙药相关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十六条【蒙医药申遗】 县(市)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和推荐蒙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蒙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字化记录工作,推动蒙药产业与旅游康养相结合。
第十七条【蒙医药入医保】 鼓励蒙药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研制蒙药新药和临床新制剂,改进蒙药及制剂剂型,明确蒙药及制剂成分、药理药效、毒性、不良反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表述蒙药名称和说明,申请蒙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疗保险目录,申报蒙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八条【社会主体参与】鼓励蒙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保护单位等组织和个人,从事蒙药经典方、验方、秘方、常用方等药方的挖掘、抢救和保护。
鼓励拥有蒙药古籍文献、实物、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组织和个人,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参与利益分配,发展蒙药和康养旅游产业。
第五章康养旅游保障
第十九条【财政保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康养旅游发展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支持康养旅游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促进康养旅游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品牌和形象推广等。
加强投融资机制和渠道建设,对重点康养旅游企业和经营者给予金融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康养旅游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
第二十条【宣传推广】自治州、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大型康养旅游活动和旅游形象宣传、推广等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康养旅游形象、旅游资源、旅游文化、旅游产品以及文明旅游等进行公益宣传推广。
第二十一条【表彰奖励】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康养旅游策划、宣传营销、产品开发、产业融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人才保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作培养人才模式,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和培训与康养旅游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加快旅游行政管理、企业经营、康养医学、养老护理和乡村社区等旅游人才的培养,推进旅游智库和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建设,加大康养旅游高端、紧缺人才的引进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康养旅游促进发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审核人:但伟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康养旅游促进条例(草案)》立法起草说明及预解读:http://www.xjboz.gov.cn/info/3286/147722.htm
征求意见结果:http://www.xjboz.gov.cn/info/3288/1514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