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和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网络餐饮业健康发展。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自治州司法局正在开展立法审修工作。为拓宽社会各界参与立法渠道,广纳民意、广集民智,为自治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立法建言献策,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或直送至:博乐市五台路州直综合四号楼博州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科(立法科)(邮编:8334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邮件发送:bzsfj123@163.com。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7日。
附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自治州司法局
2024年6月5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和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网络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分级分类、示范引领、社会共治、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通过网约配送员提供的餐饮服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交易环境及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信息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自建网站是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的专为自身网络餐饮服务交易提供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网约配送员是指以送餐经营者名义或本人名义提供送餐服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将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领域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案件,以及网络餐饮外卖配送活动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餐饮行业管理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网络餐饮外卖配送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反食品浪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供“小份餐”“半份餐”,鼓励推广小分量、多规格餐品或者可选套餐,不得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防止餐饮食品浪费。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使用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第七条【智慧监管】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联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同推进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监控等数字化方式,实时公开食品操作加工过程、餐饮环境卫生状况等,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八条【食品安全责任险】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九条【行业自律】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经营者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保证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第十条【制度建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入网备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二条【资质审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建立档案,保证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抽查监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实际经营地址(取餐地址)与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符等行为抽查和监测。食品安全抽查与监测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及时公示。
第十四条【配合检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并提供有关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身份信息、历史追溯信息等平台数据。
第十五条【信息储存】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网络餐饮服务订单信息,包括交易食品名称、下单时间、网约配送员、送达时间及收货地址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六条【培训管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约配送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并为其建立档案,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上岗工作情况、健康动态监测等信息。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等法律法规宣传和知识培训。
第十七条【技术支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证照公示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平台上公示的证照信息规范可缩放、清晰可辨识。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视频方式向公众展示烹饪过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视频信息上传、社会公众观看提供接口、展示页面,并可以此作为餐饮服务的分级分类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防止技术滥用】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推出的套餐、红包、减免等活动需征得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同意,不得滥用技术优势随意改变其配送范围。
第十九条【评价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对餐品或者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屏蔽消费评价,不得删除差评或者差评后置。
第二十条【投诉处理】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并畅通电话投诉、网络投诉等途径,及时处理消费者对配送服务的投诉举报。
针对消费者评价与投诉,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送餐经营者、网约配送员提供申诉途径,公布有关审查规则。
消费者为索取不当利益实施虚假评价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核查后,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对恶劣天气、意外因素等非网约配送员过错造成的送单超时等投诉,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作出公正处置。
第三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一条【入网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二十二条【食品加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和行业规范,加工制作、经营餐饮食品。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非法野生动植物、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餐饮食品。
第二十三条【公示公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或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平台或自建网站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及餐食分量,并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食品封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外包装上加贴封签等封口措施,并保持其完整性,以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鼓励在封签上以制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记载餐饮外卖食品有关信息或展示加工场所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餐品溯源信息。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使用封签等封口措施的,配送食品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网约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因拒绝配送导致的损失,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送餐经营者、网约配送员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约定补偿方案。
第四章网络餐饮配送
第二十五条【安全配送】网络餐饮配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网约配送员应当持健康证安全上岗,保持个人卫生,配送箱(包)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㈡网约配送员配送前应仔细核对食品外包装的完整性和清洁度,对包装破损、污染的食品不得配送。不应将食品与非食品及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
㈢配送过程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应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进行分隔,防止直接入口食品变质或污染。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网约配送员,送餐经营者与网约配送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保障网约配送员享有报酬、休息、工作安全等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和支持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交通工具】用于网络餐饮配送的交通工具和收纳设备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网约配送员使用交通工具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安全文明出行。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送餐经营者应当对配送交通工具统一管理,对配送设备进行统一标识和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重点抽查、远程核验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管理、合规经营。
第二十九条【采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立即对其采取暂停线上服务等措施,并限期整改。按期整改到位的,方可恢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上经营。
第三十条【信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配送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违法查处、约谈等信用信息,作为开展监督检查、评级评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转致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测责任】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抽查监测、未保存食品安全抽查与监测记录或者保存的食品安全抽查与监测记录不足三年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技术滥用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滥用技术优势,强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参与平台活动的,擅自改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服务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干涉评价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擅自屏蔽消费评价、删除差评、差评后置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封口责任】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规范要求对外卖包装使用封签等封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全州共有“美团”“饿了么”“巴乐”“卡普兰”“点滴”等11家餐饮外卖平台,外卖“小哥”约568人,承担着1200余家入网餐饮单位每天约1.7万单的配送需求。在网络餐饮高速发展的同时,网络外卖行业也逐渐出现一些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在食品加工环节,无证经营、假证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卫生环境不达标,采购使用来历不明食品及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食品配送环节,不严格执行配送要求,延长送餐时间,配送箱消毒不到位、混装多类物品等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隐患的存在,直接影响用餐体验,甚至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现有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在应对第三方平台监管弱化、入网餐饮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范引领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略显不足。因此,制定出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主要思路
㈠提出“小分量、多规格餐品、可降解环餐具”,体现“环保、反浪费”的绿色立法理念。本《办法》积极落实《民法典》及新时代的绿色立法原则,融入环保、绿色理念。一是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二是鼓励推广小分量、多规格餐品或者可选套餐,不得诱导、误导或者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防止餐饮食品浪费。三是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非法野生动植物、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餐饮食品。
㈡加强“数字化智慧监管”,体现立法的时代性。网络餐饮本就是数字时代的产物,以“智慧监管”维护数字时代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更是更符合时代的要求。一是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促进智慧监管。积极推动网络餐饮行业全链条、全生态的数字化治理发展。二是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联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同推进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公示公开食品操作加工过程、餐饮环境卫生状况等,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三是鼓励在封签上以制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记载餐饮外卖食品有关信息或展示加工场所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餐品溯源信息。
㈢对“食品安全责任险、封签、消费评价”等进行法律规制,最大程度保障网络餐饮消费者合法权益。近年来,网络餐饮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本办法对制作到配送等各环节进行严格规制,以确保网络餐饮消费者的安全。一是明确了餐饮提供者、配送者的相关责任,尤其对实践中已经运行的“封签”进行了法律表达。二是建立健全消费评价制度,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餐饮提供者”的评价干涉行为进行了责任明晰。三是鼓励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提供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全方位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㈣融入“社会共治”理念,引导全社会各部门共同营造安全、健康、蓬勃的网络餐饮环境。一是明确明确市场监管、公安、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四部门职责,推动部门齐抓共管、协同共治,形成监管工作闭环。二是建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约谈等信用信息。三是鼓励消费者、餐饮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组织参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营造共治氛围。四是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经营者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保证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组建立法小组,组织开展《办法》草案起草工作。2023年6至7月初,博州市场监管局召开了立法工作第一次会议,就立法项目进行了集中讨论。2023年7月20日,为保证立法工作质量,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决定邀请第三方专业团队协助制定相关立法项目,根据调研情况立法切口方向调整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立法团队分别于2023年7月26、12月28日两次赴博州就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在各县市分别召开座谈会3场次,走访并征求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约配送员的意见建议,收集汇总意见建议21条,采纳18条。2024年3月18日,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立法团队邀请五位立法专家会同博州市场监管局、博州人大法工委、博州司法局、博州党委网信办、博州公安局食药环分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汇总意见建议2条,采纳2条。2024年4月26日,召开《办法》听证会,共有27名代表参加,提出意见建议2条。采纳2条。在博尔塔拉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未收集到意见建议。经再次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
四、主要措施
本《办法》共七章36条,包括总则、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第四章网络餐饮配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概念、部门职责、食品安全责任、反食品浪费、智慧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内容。
第二部分对网络餐饮服务中最为重要的一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进行廓清,主要包括各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制度建议、入网备案、资质审查、抽查监测、配合检查、信息储存、培训管理、技术支持、防止技术滥用、评价制度、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三部分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入网要求、食品加工、公示公开、食品封签等方面的要求和义务进行规制。
第四部分对“网络餐饮配送”安全配送要求、劳动合同、交通工具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制。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强调监督管理的方式及处理措施,包括监督检查、采取措施、信用管理等内容。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尤其根据调研情况,强调了监测责任、技术滥用责任、干涉评价责任和封口责任。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生效时间。
审核人:李平
征求意见结果:https://www.xjboz.gov.cn/info/3288/1522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