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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阿拉山口综保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州人大2025年立法工作部署,制定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条例(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

联系人:南丁

联系电话:0909-6998705

传真:0909-699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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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条例(草案)

阿拉山口综保区管委会

2025年3月20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产业发展与投资经营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助推“博阿精”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同联动发展,打造“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功能定位】综保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进出口便利化功能,开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加工制造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保区实施封闭管理,依法享受税收、外汇、贸易等特殊政策和投资优惠政策,区内企业、货物及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及海关特殊监管规定。

第四条【发展原则】综保区发展要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引领、协同发展、风险可控的原则,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加工贸易、物流分拨、跨境电商等业务,促进产业升级和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五条【权益保障】综保区内境内外投资者依法平等使用基础设施、参与市场竞争、享受政策支持,其财产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政策联动】推进综保区与“三区五园”政策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综保区与周边园区应共同打造产业链,推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效应。

综保区与其他园区合作具体事项由综保区、园区管委会拟制,由共同上级政府批准并及时公开。

支持综保区复制推广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创新制度措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协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综保区建设发展,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赋权清单,按照法定程序,享有两级经济管理权限。

海关、边检、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推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模式。

第八条【规划编制】综保区的规划应当纳入新疆阿拉山口市的总体规划,与国家、自治区和“博阿精”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相衔接。

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综保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通信、能源等配套设施,提升综合保税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管委会职责】综保区管委会是博尔塔拉自治州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统筹综保区及其产业配套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授权或者委托对综保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行政事务实施管理;

(二)统筹协调综保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编制综保区专项规划和发展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组织、推进招商引资、产业布局、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综保区重点、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五)负责综保区建设、投资贸易、企业服务、人才引进、科技促进、安全生产以及发展改革、建设、商务、科技、工信、财政、人力资源、统计、安全生产、国土资源和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工作;

(六)负责综保区内进出口贸易企业服务和管理、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促进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对外交往交流活动。

(七)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社会事务】对未赋予管委会行使的行政职权,以及不由管委会承接的民政、治安、消防、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卫生、交通运输、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事务,施行属地管辖,由阿拉山口市政府承担。

管委会可以向社会公开聘用政务服务人员承担相关辅助性工作,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薪资报酬。

第十二条【市场化运营】全面推行“管委会+公司 ”模式。由综保区作为出资人组建综保区公司,在管委会授权下,承担综保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资本运作、招商引资、公共服务等职责,提供市场化服务。

第十三条【部门职责】海关、质检、工商、税收、公安、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综保区派驻机构人员或设立服务窗口开展服务,综保区管委会负责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

第十四条智慧综保区建设综保区应当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打造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提升园区数字化智慧化水平。

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

鼓励企业开展智能仓储、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等创新业务,对应用自动化通关、智能申报系统的企业给予通关便利和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容错机制支持综保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事项进行创新探索,对综保区内的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因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为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提拔晋升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管委会应建立高效便利的投诉协调机制,公布投诉方式、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协调处理因海关监管、税收政策、行政审批、跨境贸易等引发的投诉、举报。

管委会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章 产业发展与投资经营

第十七条【产业促进】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综保区实际的产业促进政策,重点发展商贸、跨境物流、保税贸易、保税物流、保税仓储、保税加工业务及边民互市贸易。

鼓励投资者投资研发新型产业,形成综保区内外产业联动,建立综保区内外产业链,带动综保区内外经济发展。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投资、技术合作和商业模式创新。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招商引进力度,重点引进能源资源、有色金属矿产品、粮油农副产品、食品和中医药等进口资源深加工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设立与运营】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十九产业类型综合保税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综保区内投资设立企业,从事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国际贸易、跨境电商、融资租赁等业务。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综保区土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集约节约、生态优先、统筹协调的原则,保障综合保税区的特殊功能和经济发展需求。

综保区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实施供应;探索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等用地供应方式。

综合保税区内土地用途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并优先用于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业项目,鼓励多层厂房、立体仓储等节约集约用地模式。

第二十一条【货物管理】综保区内的货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储存和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货物管理制度,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区内储存的货物,海关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区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区内企业储存的货物如涉及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或其他特殊物品,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进行专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区内货物的储存期限不得超过海关规定的期限。超过储存期限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出区手续或申请延期,逾期未办理的,海关有权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跨境电商】综保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线上商城、直播带货、集货分拨、物流寄送、支付结算等配套业务,重点推进保税展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完善跨境电商服务和监管体系,培育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

第二十三条【边民互市】积极推动边民互市+落地加工业务,重点聚焦打造国际商贸物流枢纽、战略性物资储备和保税加工业。

第二十四条【节能环保】综保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综保区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等有效措施,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光辐射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进入综保区。

综保区内从事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鼓励综保区内的企业与管委会签订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绿色发展协议。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贸易便利化】综保区建立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跨部门“单一窗口”机制,管委会设立投资、外汇服务中心,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对接、投诉受理等服务。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

(一)制定统一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依法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二)设立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场所和网上办事大厅,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文书等制度;

(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其相关配套制度;

(四)协调金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在综保区设立经营机构,从事相关业务。

(五)保障和服务企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通关便利】综保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要求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配合有关部门优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

第二十七条【政策公开】管委会应定期公开综保区投资政策,定期发布综保区产业、政策及国际、国内市场风险提示,协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

管委会制定、修改有关综保区管理服务的政策、制度,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且按照程序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金融支持】综保区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险、担保公司开发针对性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管委会应当为各类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内企业搭建对接平台,满足区内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搭建政银企沟通对接平台,优化融资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探索特色信贷与供应链金融,加大对综保区基础设施、转型发展、新兴产业等项目信贷投放力度,探索推进“基金+产业+园区”模式,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综保区公共资产、负债登记、规范管理制度,坚决遏制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税收优惠】投资者依法享受综保区税收优惠政策,管委会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增设税收负担,确需调整的应报州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风险防控】综保区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区内企业经营活动的监测和评估,防范各类风险。

因大风、大雪等不可抗力导致投资者损失重大的,管委会应及时提供援助降低投资者损失,并协调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

第三十一条【争端解决】管委会应建立多元争端解决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便利、高效的争端解决渠道。

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一】管委会、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二】投资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或逃避监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五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制度,除需要根据建设发展实际逐步配套外,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并公布。

三十六本条例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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