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司法局: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自治州司法局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健全完善全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新司通〔2018〕95号)精神,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全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健全完善全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司发〔2018〕2号)、《司法厅关于印发《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司通〔2018〕9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促进全州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专业化、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现就健全完善全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立足基层、扎根基层,发挥近民便民利民优势,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推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满足城乡基层和人民群众法律需求、推动基层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化水平”,对新形势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化解矛盾纠纷作出决策部署,提出新要求。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聚焦总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参与调处矛盾纠纷,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对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加强人民调解法治建设,拓展自身业务服务领域,树立调解工作“法律权威”和转型升级,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满足其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发挥自身在推进自治、宣传法治和促进德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专业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相结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平安博州、法治博州建设和基层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二、总体要求
㈠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模式,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㈡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平等自愿。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在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优先选择调解或以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二是坚持依法调解。调解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中立公益性。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坚持立足基层、扎根基层,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调解。
四是坚持有效对接。注重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的有机衔接,形成有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㈢ 目标任务
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专长和专业优势,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有效促进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和基层法治建设,维护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三、参与模式
各县(市)司法局会同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立相应的平台、渠道,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改革要求和功能定位,积极引导其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以适当身份和灵活方式参与各类民事纠纷调解。
㈠ 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开展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本着“节约成本、调解优先”的理念,在诉讼程序中,引导和协助当事人申请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调解意见建议,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可协助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等相关事项。
㈡ 以人民调解员身份调解纠纷。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乡镇(场、街道)、村(社区)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聘任,兼职担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力量,做好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表达诉求,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基层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互动。县(市)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指导中心,积极吸纳精通法律政策、熟知社情民意、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区域内重大疑难复杂和专业性强的纠纷调处。
㈢ 接受法院委托或委派参加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县(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推动在法院(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或工作窗口的“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在人民调解组织派驻审判机关的调解工作室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接受委托或委派调解任务。
㈣ 值班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参与调解。具有人民调解员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在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场、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调解接待窗口值班,接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的指派,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㈤ 以法律服务专家身份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各县(市)司法局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建立健全本地人民调解专家库、师资库,或者在人民调解专项法律服务中担任专家,为人民调解组织提出化解纠纷的法律意见,为相关部门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提供咨询,咨询意见可以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各县(市)司法局要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7〕51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 (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积极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按照“统一调配,就近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顾问与区域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结对制度、接受委托参加调解制度,吸纳其参与重大、复杂、群体性纠纷调处的分析研判、方案制定,以及调解协议的法律把关等工作。
㈥ 在专门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参加调解。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本县(市)司法局备案后,在8名以上执业人员的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接受委托,参加调解。
四、工作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工作任务,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先行试点、宣传发动、建章立制、分步开展、总结经验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稳步推进。
㈠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县(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从工作质量、管理方式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和法律顾问活动的工作规范、日志台账、服务标准、考核评估、保障机制建设,积极协调推动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从政策、机制上引导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向基层、向城乡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员同等享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补贴、培训、表彰等待遇。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案一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参加人民调解活动补贴经费,对受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委托或委派参与调解工作的,可协调相关单位解决。
㈡ 严格人选把关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性、法律性、专业性、政策性和社会性都很强。各县(市)要教育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推选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较强法学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社情民意、擅长纠纷调处、热心公益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人民调解活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员对于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纠纷,要及时引导当事人寻求合理合法解决途径,导入法治轨道解决。要加强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防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参与调解活动,采取不正当方式收揽案源;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要视情节限期整改或给予相应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
㈢ 加强先进典型宣传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司法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大力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矛盾纠纷化解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调解方式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参加调解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