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0〕10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推进不动产登记法治化、规范化、便民化、标准化、信息化为引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深化信息共享集成、改造优化业务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等技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证,实现“交付即交证”,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任务
“交付即交证”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交地即发证”“交房即发证”以及“验收即发证”。本着遵循公开、自愿、合理性的原则,建立起从土地交付到土地首次登记、从商品房交付到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从竣工验收到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存在相关违约责任和未缴清土地出让金价款的项目不适用此方案。
㈠交地即发证。针对从事开发建设的用地企业,对界址清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款等缴纳完毕的出让土地,在企业申请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自然资源部门在完成土地交付手续同时,为企业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
㈡交房即发证。新建商品房项目组织交房时,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联动,在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的前提下,为统一提出申请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实现购房人收房时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㈢验收即发证。工业项目建设的普通厂房和仓库,对企业申请且符合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满足登记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与住建部门联动,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同时,为开发建设单位企业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㈣鼓励拓展应用成果。除出让土地、工业项目、新建商品房外,鼓励各县市结合实际,将划拨用地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纳入“交付即交证”范围。
三、工作内容
㈠交地即发证
⒈办理条件
⑴开发建设单位依据土地审批程序,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税款等税费。
⑵开发建设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条件,主动申请“交地即发证”服务。
⒉工作流程
⑴企业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后,税务部门应提供网上和办税服务厅办税办费服务,为企业在不动产登记前依法完税完费。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税款等相关税费后,可提出“交地即发证”申请。
⑵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企业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交不动产测绘成果,自然资源部门完成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税务部门完税完费信息等,并履行不动产登记审核工作。
⑶具备上述条件后,土地交付手续办理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博州税务局)
㈡交房即发证
⒈办理条件
商品房购房合同已在住建部门备案,购房人已缴纳相关税费,新建商品房开发企业已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可统一为购房人申请“交房即发证”服务。
⒉工作流程
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阶段,根据购房人需求,约定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批次为购房人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合理确定每批次“交房即发证”总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就该项服务收取购房人费用,也不得以该服务“搭车收费”。(牵头单位:州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
⑵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购房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双预告”登记),为推进“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自然资源部门将抵押权预告登记电子证照通过外网申报,内网审批推送至金融机构受理。(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博尔塔拉监管分局)
⑶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一窗受理”平台受理业务申请,联合税务部门提供“线上+线下”办税功能,为申请人在登记前依法完税。(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博州税务局,配合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⑷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同时进入“预交房”环节,给予购房人充足的时间验收房屋。权籍调查成果入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同时同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房即发证”的服务对象名单。(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⑸自然资源部门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房即发证”购房人批量申请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⑹具备上述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房当天,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购房人的申请,完成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向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㈢验收即发证
⒈办理条件
普通厂房和仓库等的工业和仓储等项目应具备法定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条件(不含分割登记),申请“验收即发证”服务(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重大化工企业项目,占用风景名胜保护等特定区域的工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验收即发证”工作)。
⒉工作流程
⑴将不动产登记事项纳入联合验收同时办理。工业企业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工业企业委托测绘单位完成不动产登记和规划核实“多测合一”,通过政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取竣工验收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⑵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联合验收,自然资源部门在联合验收审核的同时,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
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联合验收部门出具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后,由工业企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备案。自然资源部门1个工作日内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州城乡建设局)
四、时间安排
㈠2024年3月底前,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交付即交证”攻坚行动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州自然资源局备案,同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对接以及宣传引导工作。
㈡2024年10月底,州自然资源局联合州直相关部门对各县市“交付即交证”年度工作进行评估;各县市做好全年“交付即交证”工作总结报州自然资源局。
五、保障措施
㈠ 提高思想认识。“交付即交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的具体举措,各县市自然资源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起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确保“交付即交证”工作落地见效。
㈡ 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自然资源局与相关部门之间要统筹协调,强化监督督导,定期总结经验、通报相关情况,推动工作开展,确保顺利完成任务。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合理设置流程。
㈢ 积极主动服务。树立主动服务意识,提前介入,强化互联网与智能化技术应用,大力促进部门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㈣ 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加强政策解读力度,积极引导。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交付即交证”工作模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促进相互学习借鉴。
附件:自治州优化不动产“交付即交证”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自治州优化不动产“交付即交证”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动靠前服务企业和群众,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方便群众办事,压缩办理时限,充分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在辖区推行“交付即交证”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州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述事项适用我州以“招拍挂”出让的土地、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建设的房地产开发、普通厂房和仓库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单位。
第三条“交付即交证”工作由州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和具体实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博州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博尔塔拉监管分局、州市场监管局对该项工作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出让地块审批、规划等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博州税务局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涉税涉费相关信息。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招拍挂”项目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收集、预审办证所需材料,依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为其办理项目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工作、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等。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同时申请权籍调查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手续;在项目竣工后,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多测合一”数据备案,普通厂房和仓库等的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在项目办结规划条件核实、权籍调查、测绘数据备案、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权籍调查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手续后,自然资源部门提取出让合同、缴款票据及《规划条件通知书》等电子文档作为申请材料使用。
第八条项目宗地图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红线图或规划用地红线图电子数据进行落图落宗,生成不动产单元号,并确定宗地位置和面积。
第九条权籍调查工作中应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查,确认材料无误,且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一致、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后,确认项目用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生成权籍调查表。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业务依据权籍调查结果补充宗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并办结交地手续后,税务部门将不动产登记所需缴纳的税费等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业务应同时办结,并制作《不动产权证书》。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不动产相关费用后,即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申请“验收即发证”“交房即发证”服务,承诺该项目严格按规划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住建部门组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和备案后15日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住建部门备案后,自然资源部门1个工作日内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阶段,根据购房人需求,约定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开发建设单位应分批次为购房人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就该项服务收取购房人费用,也不得以该服务“搭车收费”。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购房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双预告”登记),为推进“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自然资源部门将抵押权预告登记电子证照通过外网申报,内网审批推送至金融机构受理。
第十七条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一窗受理”平台受理业务申请,联合税务部门提供网上和办税服务厅办税功能,为申请人在登记前依法完税。
第十八条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同时进入“预交房”环节,给予购房人充足的时间验收房屋。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房即发证”的服务对象名单,并在交房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核。能共享取得的申请材料采用系统共享获取,无法共享获取的材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向购房人收集,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开发建设单位企业公章。
第二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开发建设单位代“交房即发证”购房人批量申请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完成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交房当天,自然资源部门对房地产开企业提供的购房人申请和相关证件核实准确无误后,向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审核人:刘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