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建筑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纠纷审定
2019年12月04日 18:25 州住建局
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纠纷审定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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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51017005000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地(州、市)级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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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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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09-2319341 |
监督电话 |
0909-2319322 |
办理地点、时间 |
博乐市文化南路州直综合办公楼2号楼5楼;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 -19:3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夏季) |
办理条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第六条 申请价款结算审定,申请人应当向审定机构提交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以及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价款结算的其他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承发包双方对提交的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有争议的,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关备案的合同为准。 |
办理材料 |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第一环节 |
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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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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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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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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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提供图片格式文件,图片清晰美观 |
是否收费 |
□ 是 ☑ 否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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