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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备案
子项
事项编码
651017011003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地(州、市)级
办理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咨询电话
0909-2319341
监督电话
0909-2319322
办理地点、时间
博乐市文化南路州直综合办公楼2号楼5楼;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 -19:3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夏季)
办理条件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办理材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一式四份);二、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不需提供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三、施工许可证、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四、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附电子版);五、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资料;六、编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单位的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七、双方确认的减少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八、工程结算造价经济指标分析表。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第一环节
受理
第二环节
审查
第三环节
决定
第四环节
送达
流程图
提供图片格式文件,图片清晰美观
是否收费
□ 是 ☑ 否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的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500-2013第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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