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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子项
事项编码
001017006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地(州、市)级
办理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咨询电话
0909-2319312
监督电话
0909-2319322
办理地点、时间
博乐市博州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州住建局窗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 -19:3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夏季)
办理条件
(1)工程已依法竣工验收合格;(2)竣工材料已归档。(3)规划、消防、人防部门已验收合格。
办理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或扫描件一份(包括:1、施工单位竣工报告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4、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6.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7.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9.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0.住宅质量说明书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1.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12.人防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一份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第一环节
受理
第二环节
审查
第三环节
决定
第四环节
送达
流程图
提供图片格式文件,图片清晰美观
是否收费
□是 ☑ 否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上一条: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下一条: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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