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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杨志强 答复类别:B类
梁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州实行“120”救护车执行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任务时免收过路费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对收费公路的批复文件精神,明确指出免费车辆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规定,“120”救护车不属于免费车辆,且免费车辆的审批权限在自治区级人民政府。
对您提出的疫情期间对执行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任务的“120”救护车实行免收过路费的建议,我们将通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积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争取此项政策。
感谢您对自治州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罗晓萍电话:0909-7688979
审核人:杨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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