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水利局、博河流域管理处:
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全面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我州取水口核查登记阶段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进入整改提升阶段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实施方案》(新水厅〔2021〕159号),为做好整改提升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自治州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按要求开展实施。
附件:1.自治州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实施方案
2.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
附件1
自治州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
提升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针对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核查登记反映出的取用水方面的问题,分类施策推进整改,依法规范取用水行为,推进取用水秩序明显好转。在整改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水资源管控指标,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整改原则
㈠坚持刚性约束。以水而定,量水而行,把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河湖生态流量目标等水资源管控指标作为整改的重要约束条件。
㈡坚持依法整改。依法进行问题认定和整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从重处罚,做到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㈢坚持有序整改。区别情况,分类施策,对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立行立改,需分阶段整改的,应限时整改;整改工作要妥善处理矛盾,防止“一刀切”。
㈣坚持便民高效。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加快实施取水许可审批“一网通办”和电子证照应用,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
三、工作任务
㈠分析判断区域取用水状况。
在取水口核查登记基础上,以县(市)级行政区为单元,全面梳理取水口核查登记成果,结合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基础,分析区域取用水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区域取用水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管控指标、河湖生态流量目标以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等管控要求做出判断,作为问题整改的重要前提;对县(市)级行政区取用水量是否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要求进行复核确认,并报博州水利局备案。
㈡建立问题整改台账。
针对取水口核查登记结果,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依据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复核认定取水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禁止性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行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取用水计量设施不规范、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等问题,提出保留类、退出类、整改类的取水口分类清单明确问题整改措施。
1.保留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列为保留类:一是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属于禁止开发性行为;二是依法履行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三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符合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要求。
2.退出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退出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为禁止性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为淘汰类的落后工艺、技术、产品及装备的;水利、生态环境等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已确定为退出类,经复核后认定为退出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在高铁两侧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对退出类的取水口,明确退出时间、退出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取水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取水口而撤回取水许可涉及补偿的,应依法予以补偿,必要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3.整改类。存在以下问题的列为整改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取水监测计量不规范的;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其他违反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定取水的。对整改类的取水口,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对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要求的地区,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以及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相关管理要求;根据核查登记发现的问题,在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中,明确提出保留类、退出类、整改类清单,并制定综合治理及整改措施。
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退出类、整改类取水口的问题以及整改的具体措施,填入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平台《取水口整改提升情况表》,形成问题整改台账。县(市)级问题整改台账报州水利局备案。
㈢组织实施整改。
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整改工作分工组织取水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列为退出类的,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按要求退出。对列为整改类的,应依法依规整改,逐一销号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安排。对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要求的区域、应严格落实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并加强日常监管。对整改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详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附件二)。
整改后,对整改类和保留类的取水口,可由博州水利局组织制作取水工程(设施)标识牌。
㈣建章立制。
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取水口动态更新机制和取用水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取用水管理。博州水利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取水口动态更新管理,逐步健全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四、整改时限及责任分工
㈠整改时限。
1.2021年7月20日前,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平台完成问题整改台账建立和审核。其中,对存在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取水问题的,有关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复核确认情况、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及问题整改台账,于10月5日前报送州水利局。
2.2022年2月2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将情况报州水利局。
3.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和整改工作基本完成后,州水利局将组织对各地取用水状况分析判断,问题认定、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责任分工。
1.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整改提升工作。
2.州水利局负责整改提升工作安排部署,制定整改提升有关政策和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有关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整改提升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责任,周密部署,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㈡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重点问题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州水利局将加强监督检查考核,把整改提升工作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整改工作弄虚作假、慢作为和不作为、组织不力的,将予以约谈、通报和依法问责。
㈢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每周五将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报表报州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和信息化服务中心。
附件2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现就整改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问题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整改,限期依法补办取水许可相关手续。补办取水许可证的有关程序要求,详见本意见第七部分。
二、关于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的取水问题
㈠编制取用水压减方案。
对不符合水资源管控指标的取水问题,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压减方案应统筹安排区域内所有取水项目,明确区域取用水量压减目标,提出拟采用的节约用水、水源替代、产业结构调整、严格取用水监管等措施,制定分期分批压减取水项目和取用水量的工作计划,并明确责任主体。
㈡整改要求。
根据核查登记发现的问题和区域取用水压减方案,统筹确定保留类、退出类、整改类的清单,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列为退出类的项目,应按规定时限退出。对列为整改类的项目,已办理取水许可证但需要核减水量的,应按照压减方案要求压减取水量,并依法变更取水许可。对列为整改类的项目,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应按照压减方案的要求从严核定取水量,并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需分阶段压减水量的,按相应的阶段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关于农业灌溉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的取水问题
对列入整改范围的农业灌区工程,要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四、关于取水监测计量不规范问题
对核查登记发现的取水监测计量不规范问题,要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㈠加快实现工业、生活、服务业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工业生活、服务业等取水应全面配备计量设施。其中,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m3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m3以上的取水,原则上均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水资源短缺、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对取水在线计量作更高要求,提升取水在线计量率。对调水工程和向河道外生态补水的取水口,应实现计量全覆盖,要做到在线计量。
㈡分类推进地表水灌区取水口监测计量。对5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到2021年底全部实现现在线计量。
㈢做好已有监测计量设施改造升级。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监测计量设施,取用水户应限期更换、维修,并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对取水规模达到在线计量要求而未实现在线计量的,取用水户应限期实现在线计量。对同一取水口已安装多个取水计量设施的,应综合考虑准确度、传输能力等因素,经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后,确定一个设施作为计量水量的依据,数据由取用水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互认。
㈣明确监测计量准确度要求。取用水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明渠、管道输水监测准确度应满足《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L365)等技术标准规定。取水在线计量设施数据准确度、传输规约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㈤加强取水计量设施运维。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数据质量责任制,落实取水计量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计量设施安装与维护、检定与校准、数据采集与传输等方面的要求,对取水计量设施使用情况、计量数据质量进行抽查检查,督促指导取用水户落实专人负责数据质量管理,创新管理和技术手段,严防数据造假。对发现的数据造假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㈥强化在取用水日常管理中的应用。各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要将取水计量作为取本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或延续。取用水户要依据取水监测计量数据,如实填报用水统计报表并缴纳相关水资源费(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取水监测计量数据,与许可水量、年度取水计划等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和处理超许可、超计划取水问题。
㈦压实工作责任。取用水户应依法依规落实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使用、维护责任,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对监测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建、改建、如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必须同步安装或完善取水监测计量设施。有明确管理单位的灌区,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设施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由水资源监控项目移交给取用水户的取水计量设施,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使用管理。取水工程(设施)产权及取水权不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与维护责任单位。
五、关于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问题
㈠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延续。
取水单位或个人持有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申请的,仍继续取水的,应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重新办理申请取水手续。取水申请及审批程序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管理规定执行。如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水源、取水规模、取水地点、取水用途以及取退水影响等未发生变化,且区域水资源条件未发生较大变化,可以简化材料要求,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㈡已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取水,但未按规定及时申领取水许可证。
取水单位或个人已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但未按有关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申领取水许可证,逾期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按无证取水处理。对于取水事项有较大变化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后按程序申领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有效期逾期失效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审批机关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㈢取水许可事项变更未履行手续。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许可事项如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发生变化但未履行有关手续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其中,对取水量、取水地点等变化较小或取水口数量、取水量减少,且准予取水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原取水审批结论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按变更程序办理,直接审批变更申请,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否则,取水单位或个人应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后按程序申领取水许可证。
对于未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责令转让方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支撑文件,按照《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等有关规定补办取水权转让申请审批手续;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㈣超许可水量、超计划水量取水。
对超许可、超计划取水的,各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依法整改;确需增加取水规模的,对增加取水规模较小,且准予取水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原取水审批结论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可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应重新申请取水。
六、其他违反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定的取水问题
㈠取水单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应开展水资源论证但未开展的,应按规定补充开展水资源论证;对拒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做出审批决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撤销取水许可。上级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责令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进行改正。
㈡对越权审批的取水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发放取水许可证、且撤销取水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由做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撤销取水许可。对可能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由上级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予以纠正。
七、关于补办取水许可证的有关程序要求
㈠取水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申请人应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界定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执行。
1.关于农业灌溉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的申请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⑴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灌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提出取水申请;对未设置管理单位的,由地方水行政管主管部门确定申请人,待管理单位确定后,办理取水权移交手续。
⑵对国家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并交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取水工程,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农民共同使用的取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水申请;对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实际使用管理并取水的,由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取水申请手续,并提供工程使用协议等有关证明文件;对尚未明确管理权属及取水权人的,暂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水管单位办理取水申请手续,待工程管理权属或取水权人确定后,办理取水权移交手续。
⑶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建设管理或者受托管理的取水工程,可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取水申请。
⑷对于两个以上取水单位或个人共同取水,拟共同享有取水权的,可以共同提出取水申请。
⑸对属于同一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规模较小、取水用途相同且具有上下游、左右岸等一定关联性的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小型农业地表水灌溉工程,以及取水规模较小的农业灌溉取水井(群),可一并打捆提出取水申请。
2.从水库取水的建设项目,视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施行前(2002年5月1日前)已建成取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时应对项目的主要的用水环节、用水指标、节水情况及近五年取水量进行说明。
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取水申请人在提交取水申请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水资源论证表),作为申请取水许可的要件。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次整改提升的工作实际,对部分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做出如下规定。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施行前(2002年5月1日前)已建成取水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施行后(2002年5月1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依法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
2.对在建项目,建设项目施工期施工生产和生活用水,项目运行期生活和消防、绿化等其他辅助用水等,需要单独建设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的,应与主体工程一并提出取水申请并进行水资源论证。
3.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对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取水规模较小的农业地表水灌溉工程和农业灌溉机电井,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水资源管控指标,以行政村为单位确定允许最大取水量,作为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申请取水的依据,不再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4.建设项目取水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适用范围及论证表格式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⑴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日取用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的建设项目;
⑵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灌区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生态补水工程(河道外用水的)等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
⑶涉及农村地区的其他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小型取水工程。
属于(1)(2)两种情形的,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属于(3)情形的,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详见附表)。
㈢审批、发证。
1.审批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取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召开技术审查会进行技术审查;对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结合其他取水申请材料一并审查,可视情况不再召开技术审查会。
取水申请审批前,应进行现场查勘。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做出审批决定时,应明确项目取用水量、取水方式、计量安装等要求以及节水、保护和管理具体措施。不符合取水许可审批条件的,不得批准取水申请。
2.取水工程(设施)核验和发证
⑴取水工程(设施)核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的,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做出准予取水许可决定,经审查合格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
对于需要核验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其取水规模较小、用水工艺简单的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提交取水许可证申领表时,可一并提交自核验报告和承诺书,实行承诺制,经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审查符合要求后发放取水许可证。
⑵取水许可证发放
除涉密等项目外,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一律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不再颁发纸质版取水许可证。
八、制发取水工程(设施)标识牌
整改后,对整改类和保留类的取水口,根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需要,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制作取水工程(设施)标识牌,标识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及编号、工程产权和使用单位名称、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水设备、二维码、监制单位等。标识牌应设置在取水工程(设施)的醒目处。具体实施办法由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附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
附件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A)
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人(盖章):
编制单位(盖章):
编 制 时 间 :年月
填 表 说 明
1.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涉及的下列项目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
(1)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日取用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的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
(2)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灌区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生态补水工程(河道外用水的)等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
(3)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适用范围及论证表格式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2.论证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2017)的基本要求。
3.“一、项目概况”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项目名称:申请取水的项目名称,应与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名称一致。
(2)建设规模:工业项目填写主要产品产量,农业项目填写灌溉面积;自来水厂填写设计规模;引调水工程填写设计年引调水量。
(3)建设地点:项目所在行政区,填写至乡镇、街道办。
(4)建设期:项目投产或开始运行时间,施工建设所需的时间。
(5)取水时间:项目开始取水的日期(含施工期)。
(6)项目简介:简要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建设项目与国家产业准入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的相符合性。对于改、扩建项目,应说明已建项目情况,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取水许可情况(含取水许可证编号,批准取水水源、水量及取退水口位置)、历年实际取用退水量情况、计量设施安装情况、用水水平分析、节水和保护措施等。附项目简易位置示意图。
4.“二、用水合理性分析及节水评价”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近年来用水情况:简述项目(工程)建成以来的用水情况,包括取水用途、主要产品及产量、重点介绍近五年用水量变化情况。
(2)主要用水环节:列举项目的主要用水环节(供水类的项目应说明供水区域、供水对象);说明项目主要用水环节用(耗)水量及设计参数,列出水量平衡表。
(3)主要用水指标:简要分析项目的单位用水指标,例如,单位产品用水量、供水对象的用水定额等,并说明是否满足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用水定额要求。
(4)节水评价:简要说明项目采用的用水节水工艺,评价项目节水水平,分析其合理性和先进性。
5.“三、取水水源论证”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取水水源情况:简要介绍项目取水水源有关情况,包括水源类型、水源名称等。如取水水源与初建时不一致,请说明水源发生变化的原因。
(2)取水地点:取水口所在的具体位置。取水水源为地表水的,填写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写至村/社区)+江河/湖泊/水库名称+相对位置,例如:*省*市*县*乡*村**河**段左/右岸;**水库坝上/坝下;**湖**岸段;**工程**段;取水水源为地下水的,填写取水工程(设施)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写至村/社区)。对于具有多个取水口(井)的,应逐个填写取水口(井)地点。如取水地点与初建时不一致,请说明取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原因。
(3)设计最大取水能力:填写设计最大取水流量或设计日最大取水量。
(4)取水水源论证的资料来源:说明论证采用的资料名称及资料来源。
(5)可供水量及可靠性分析:简要分析计算取水水源的可供水量;简要说明不同来水情况或不同补给条件下,取水水源能满足项目取水需求的可靠程度。
(6)取水口设置分析:取用地表水源的,简要说明取水口位置(含取水口高程)的合理性;取用地下水水源的,说明地下水开采方案,包括取水目标含水岩组、取水构筑物类型、开采量,并简要分析方案的合理性。
(7)取水水质情况:简要评价取水水质状况及项目用水水质的保证程度。
6.“四、取退水影响分析及补偿措施”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取水影响分析:分析项目取水工程建成运行以来对区域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以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情况。
(2)退水影响分析:项目退水系统组成及排放方式。
(3)取退水影响补偿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因取水、退水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影响,涉及补偿的,应提出补偿方案。
7.“五、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政策要求,提出加强节水、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涉及取水计量的,应明确计量设施安装的具体方案。
8.“六、结论”:综合项目用水节水评价、取水水源分析、取用水对生态环境及其他用水户的影响分析、当地取用水管控指标的符合性等,给出结论性意见。
9.根据项目情况,附项目位置图、取退水平面布置示意图、地下水成井柱状图等必要附图和附件。
10.若表格空间不够,可附页说明。
一、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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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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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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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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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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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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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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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简要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建设项目与国家产业准入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的相符合性。对于改、扩建项目,应说明已建项目情况,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取水许可情况(含取水许可证编号,批准取水水源、水量及取退水口位置)、历年实际取用退水量情况、计量设施安装情况、用水水平分析、节水和保护措施等。 附项目位置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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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水合理性分析及节水评价 |
近年来用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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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水环节 |
列举项目的主要用水环节(供水类的项目应说明供水区域、供水对象);说明项目主要用水环节用(耗)水量及设计参数,列出水量平衡表。 |
主要用水指标 |
简要分析项目的单位用水指标,例如,单位产品用水量、供水对象的用水定额等,并说明是否满足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用水定额要求。 |
节水评价 |
简要说明项目采用的用水节水工艺,评价项目节水水平,分析其合理性和先进性。 |
三、取水水源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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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水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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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
取水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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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取 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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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最大 取水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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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
水井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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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1 |
开采层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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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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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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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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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最大 取水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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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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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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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水源论证资料来源 |
说明论证采用的资料名称及资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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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水源 可靠性分析 |
简要说明不同来水情况或不同补给条件下,取水水源能满足项目取水需求的可靠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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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口 设置分析 |
取用地表水源的,简要说明取水口位置(含取水口高程)的合理性;取用地下水水源的,说明地下水开采方案,包括取水目标含水岩组、取水构筑物类型、开采量,并简要分析方案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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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水质 情况 |
简要评价取水水质状况及项目用水水质的保证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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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退水影响分析及补偿措施 |
取水影响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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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水影响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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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退水影响 补偿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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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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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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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 诺 |
我单位(个人)承诺: (一)我单位(个人)项目取退水不影响第三方取用水;如取退水对第三方取用水造成损失的,我单位(个人)自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建设配套节水设施,履行节约用水义务,确保节水水平符合水资源管理政策要求。 (三)按照计量技术规范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建立完善的取用水计量体系,加强计量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计量设施运行正常。 (四)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用水统计报表,缴纳水资源费(税),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承诺: (六)本表提供的数据和结论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以上各项承诺真实自愿,取水单位或个人将严格履行各项承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水、用水、节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承诺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签章): |
附件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B)
建设项目名称:
申请人(盖章):
编制单位(盖章):
编 制 时 间 :年月
填 表 说 明
1.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涉及的农村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分散性取水工程等,可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
2.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适用范围及论证表格式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3.论证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2017)的基本要求。
4.“一、项目概况”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建设规模:工业项目填写主要产品产量。
(2)建设地点:项目所在行政区,填写至乡镇、街道办。
(3)投产时间:项目开始生产或运行的时间。
5.“二、供用水情况分析”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用水指标及用水定额:结合项目用水情况,提出项目用水规模及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取用水指标;并说明是否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要求。
(2)年取(供)水量核定:根据项目取水方案,结合输水过程损失,核定项目总取水量,单位为万m3/年,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6.“三、取水水源分析”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取水水源名称:取地表水的填写江河湖库名称;取地下水可不填。
(2)取水地点:指取水口所在地点名称,须填写到村或街道一级。
(3)取用水计量设施情况:填写取用水计量设施类型及安装位置。
7.“四、退水情况说明”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年退水量、日退水量:单位为万m3,计至三位小数;如项目无退水,填写0。
(2)退水去向和地点:填写退入江河湖泊的名称、具体地点及经纬度坐标;退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须填写污水处理厂的名称。
8.“五、其他需要说明”部分有关内容说明:
(1)取水方案的说明:涉及多水源的,应明确不同的取水水源的取水量、取水保证率等。取用地下水水源的,说明地下水开采方案,包括取水目标含水岩组、取水构筑物类型、开采量等。
(2)退水方案的说明:退水产生的主要环节,退水的主要污染物等。
一、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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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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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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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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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用途 |
□工业□农业□生活□生态 □其他 |
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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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用水情况分析 |
近3年生产和 供水情况 |
年实际灌溉(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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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际取(供)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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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 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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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供水任务 |
生活供水 |
年供水量 |
万m3 |
保证率 |
% |
供水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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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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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供水 |
年供水量 |
万m3 |
保证率 |
% |
设计灌溉面积 |
万亩 |
有效灌溉面积 |
万亩 |
主要作物品种 |
(作物1) |
(作物2) |
(作物3) |
灌溉定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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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供(用)水 |
设计规模 |
|
用水定额 |
|
年用(供)水量 |
万m3 |
取水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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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指标及用水定额复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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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取(供)水量核定(万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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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水水源分析 |
取水水源类别 |
□地表水 □地下水 |
取水水源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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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保证率 |
% |
地表水 |
取水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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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取 水量 |
|
设计最大 取水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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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
水井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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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1 |
开采层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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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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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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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地点 |
|
设计最大取水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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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井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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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水源可靠性稳定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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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水情况说明 |
年退水量 (万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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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退水量m3/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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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水去向和地点 |
(东经 °´)(北纬 °´) |
五、其他需要说明 |
1.取水方案的说明:(如取用地下水水源的,说明地下水开采方案,包括取水目标含水岩组、取水构筑物类型、开采量) 2.退水方案的说明: 3.取水方案和退水方案附图(具备条件时应附取水方案和退水方案布置图) 4.取水水质情况: 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符合其他标准 当水质不能满足用水要求时,进一步处理后的水质是否能够达到用水要求。(□是□否) 5.对第三方的影响说明: |
六、承 诺 |
我单位(个人)承诺: (一)我单位(个人)项目取退水不影响第三方取用水;如取退水对第三方取用水造成损失的,我单位(个人)自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建设配套节水设施,履行节约用水义务,确保节水水平符合水资源管理政策要求。 (三)按照计量技术规范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建立完善的取用水计量体系,加强计量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计量设施运行正常。 (四)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用水统计报表,缴纳水资源费(税),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承诺: (六)本表提供的数据和结论真实有效,并对此负责。 以上各项承诺真实自愿,取水单位或个人将严格履行各项承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水、用水、节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承诺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签章):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局 2021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