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利部办公厅反馈2021年水行政执法监督情况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结合年度工作安排,自治州水利局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河湖﹝2019﹞421号)、《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政法〔2020〕165号)等河湖管理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章。按照水利部党组2022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不断提升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河湖巡查登记台账制度,严肃查处涉河违规建设、违法侵占河道、违法侵占水工程管护范围、违法向河道内倾倒建筑、生活垃圾,非法取水、非法偷采砂石料、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破坏水工程、损毁水文设施等违法行为,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维护河湖良好的水事秩序,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任务分工
自治州水利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水政监察支队、水政水资源科(河湖管理科)、水资源管理中心、河湖管理保护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博河流域管理处河湖长办为成员的河湖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具体负责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局属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相关科室按照《博州水利局进驻部门综合窗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承办科室和审核负责人确认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涉河湖利用管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利工程管理、防洪工程管理、涉河采砂管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做好事中、事后的监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和整改落实。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是水行政执法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河湖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将河湖执法工作纳入贯彻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做好工作任务分配和督办落实。
三、重点任务
㈠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利用河道岸线建设项目的审查、涉河建设项目审批采砂管理、河道清障清淤、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保护等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为主要执法检查内容,组织开展河湖、水库、渠首、水电站执法检查和现场排查,全面检查河湖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㈡严格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河湖执法巡查登记台账(见附件:河(湖)执法巡查登记表),认定违法事实,落实执法责任主体,根据情节轻重,及时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严格依法查处。做好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水事违法行为,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禁止以罚代刑现象。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
㈢认真开展水事违法案件排查摸底工作。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湖长制责任分解,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干流、支流、山溪性河流所有水事违法情况的调查摸底,包括过去发生没有处理的水事违法情况和最近新发生的水事违法情况,都要逐一排查,摸清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
㈣分类查处整治。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能办结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结,对于处理难度大、本级暂时难以办结的案件,经集体研究后报本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自治州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争取上级支持。
㈤重点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根据自治州水利局河湖执法检查形成的《关于自治州第一轮河湖管理专项执法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的通知》,加强对此次执法行动中发现的现场问题清单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并进行第一轮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回头看”,形成《关于自治州第一轮河湖管理专项执法整改进展情况“回头看”的通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拒不接受整改要求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查处不力的,要积极争取河湖长的支持,挂牌督办,高位推动,报自治州(第五师)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
四、时间安排
㈠部署动员阶段(2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检查活动实施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县市级实施计划于2022年2月28日前报自治州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
㈡调查统计阶段(4月)
1、自查阶段。组织开展河湖、水库执法检查,对博尔塔拉河、精河、大河沿子河、阿恰勒河及其一级支流和侵占、破坏水体水事违法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切实把底数摸清。各县市要根据各自的具体任务情况,分段、分片安排具体摸排工作任务,要做到拉网式的排查,不漏一个案件。对于一般案件,在摸排过程中及时处理,对于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做好证据收集等相关工作。
2、分析统计。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对摸排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调查处理计划,并将摸排结果情况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自治州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
㈢集中查处阶段(6月)
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在汛期强制处理的特殊规定,集中力量对一些“急、难”案件进行查处。自治州水利局对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重大违法案件、拒不停止或者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㈣整改落实阶段(8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列出专项整改清单,明确责任单位,研究具体整改措施。
㈤总结阶段(10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进行总结,汇总本地区执法活动开展情况与典型案例基本情况。县市级水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情况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自治州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
自治州水利局将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将其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计划,安排专门力量,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务求实效。
㈡加强部门联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做好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和协调公、检、法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好司法衔接,争取各方力量支持。
㈢严格依法执法。各地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㈣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对执法检查活动的成效、典型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干部群众贯彻水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营造依法治水管水的良好氛围。
㈤健全长效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平台,发挥河湖长制在河湖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综合执法机制,加强河湖日常巡查管理。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工作实效,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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