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博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博州安委会〔2022〕1号)要求,结合我州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自治州水利局决定在全州水利行业开展为期一年的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十堰“6·13”、沈阳“10·21”燃气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水利行业燃气使用和涉及燃气管道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遏制燃气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利工程安全。
二、工作任务
㈠全面排查各县市水利单位食堂、职工宿舍、建设工地等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用气单位要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严禁在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不得购买、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相关产品。用气单位要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应包括自查情况公示、安全使用告知书或安全用气手册等内容,接受监督。职工宿舍要落实属地排查整治要求,配合相关单位排查燃气设施、计量装置、室内管道等安全风险隐患情况。
㈡全面排查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存在燃气管道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权属单位做好协商配合,共同制定保护方案,严格落实施工交底、保护方案、现场监护、防侵入探测技术等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施工期间落实专人监护,严防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㈢加大水利行业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用气单位燃气使用情况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范围内涉及燃气管道情况的安全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燃气责任单位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督促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户内燃气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应责令整改并依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进度安排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㈠动员部署(2022年1月)。各县市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部署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㈡排查摸底(2022年2月至3月)。各县市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燃气使用情况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范围内涉及燃气管道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台账清单。
㈢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动态更新隐患清单,加强督导检查,持续整治攻坚,确保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整改到位。
㈣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进一步健全完善燃气使用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燃气使用安全工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推动、狠抓落实,层层压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好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㈡加强执法监督,严肃追究问责。各县市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要将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推动排查整治取得实效。要加强执法,依法严肃责任追究,强化执法震慑,倒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㈢加强督导考核,强化整治实效。各县市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各地要将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自治州水利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排查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㈣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要持续加大燃气使用安全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宣传栏、网络媒介、宣传手册等各类方式,加强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自觉保护燃气设施,依法购买合规气源,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坚决抵制不合格“灶管阀”产品,及时排查整改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请各县市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分别于2022年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典型执法案例和《全州水利行业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州水利局。
联系人:刘俊鹏
审核人:李鸣豹